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計劃的適用範圍
本計劃適用於下列人士:

  • 外國國民1;
  •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居民;及
  • 台灣華籍居民。

資格準則
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準則,才合資格申請本計劃:
  • 申請淨資產審查時年滿18歲;
  • 於提出申請前的兩年的整段期間內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淨值的淨資產或淨資本;以及
  • 已在香港投資不少於港幣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於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 申請人須證明沒有不良入境記錄,並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規定;以及
  • 申請人能夠向入境處處長證明有能力為自己和受養人2(如有)提供生計及住所,而無須依賴按本計劃投資的獲許投資資產、或在香港受僱或自僱、擔任職位或從事業務或申領公共援助(視屬何情況而定)所帶來的任何收入。此外,受養人進入香港時,須受當時適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3

獲許投資的資產

申請人須在以下任何期間內,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於獲許投資資產:

  • 計劃推出日期(2024年3月1日)當日或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前第180日(以較遲者為準)
    至申請人提出“淨資產審查”的當日的整段期間內。
  • 計劃推出日期(2024年3月1日)當日或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前第180日(以較遲者為準)
    至獲得入境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准”後第180日的整段期間內。
  • 申請人獲得入境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准”當日
    至其後第180日的整段期間內。


獲許金融資產包括:

  1. 股票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2. 債務證券
    1.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聯交所上市債務證券(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內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香港發行的債務票據);
    2. 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債務證券,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4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劵有限公司、香港鐵路有限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特區政府不時指明由特區政府全資或部分擁有的其他法團、機構或團體;或
      2. 上文第A段所指的上市公司;

  3. 存款證

    由《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存款證。存款證在申請人/投資者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而投資金額以最低投資門檻的10%(即300萬港元)為上限,並須在入境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准”後購買;而該等存款證亦須在作出投資後至存款證到期日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由申請人/投資者絕對實益擁有。這類存款證到期時須轉換為在申請人/投資者購入時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的存款證或其他獲許投資資產;

  4. 後償價項

    由認可機構按《銀行業(資本)規則》(香港法例第155L章)附表4B及4C的規定發行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後償債項;

  5. 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1. 由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證監會認可基金5
    2. 由獲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證監會認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3. 由獲准許經營《保險業條例》(香港法例第41章)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類别C業務的保險人發行的證監會認可投資相連壽險計劃6
    4.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註冊並由獲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另見下文第F段);以及

  6. 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637章)註冊的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

    本段的私人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及上文第E IV段的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7的總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

申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