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甚麼是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憑藉完善的世界級金融基礎設施、蓬勃發展的創科生態圈及世界頂尖的人才庫,身處全球最快速增長的地區之一,香港一直是亞洲區內投資者捕捉機遇的理想國際城市。

為了吸引世界各地的投資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推出「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新投資計劃」),旨在幫助投資者落戶香港,透過財富配置和管理,發掘本港的多元投資機會!

「新投資計劃」是香港投資推廣署及香港入境事務處的合作項目。

期待在香港更上一層樓?

星展豐盛理財致力於為您優化財富管理。我們經驗豐富的專業團隊為您打造個人化理財金融方案,助您全面掌握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黃金機遇。

計劃的適用範圍
本計劃適用於下列人士:

  • 外國國民1;
  •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 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區)居民;及
  • 台灣華籍居民。

資格準則
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準則,才合資格申請本計劃:
  • 申請淨資產審查時年滿18歲;
  • 於提出申請前的兩年的整段期間內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淨值的淨資產或淨資本;以及
  • 已在香港投資不少於港幣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於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 申請人須證明沒有不良入境記錄,並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規定;以及
  • 申請人能夠向入境處處長證明有能力為自己和受養人2(如有)提供生計及住所,而無須依賴按本計劃投資的獲許投資資產、或在香港受僱或自僱、擔任職位或從事業務或申領公共援助(視屬何情況而定)所帶來的任何收入。此外,受養人進入香港時,須受當時適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3

獲許投資的資產

申請人須在以下任何期間內,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於獲許投資資產:

  • 計劃推出日期(2024年3月1日)當日或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前第180日(以較遲者為準)
    至申請人提出“淨資產審查”的當日的整段期間內。
  • 計劃推出日期(2024年3月1日)當日或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前第180日(以較遲者為準)
    至獲得入境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准”後第180日的整段期間內。
  • 申請人獲得入境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准”當日
    至其後第180日的整段期間內。


獲許金融資產包括:

  1. 股票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2. 債務證券
    1.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聯交所上市債務證券(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內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香港發行的債務票據);
    2. 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債務證券,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4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劵有限公司、香港鐵路有限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特區政府不時指明由特區政府全資或部分擁有的其他法團、機構或團體;或
      2. 上文第A段所指的上市公司;

  3. 存款證

    由《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存款證。存款證在申請人/投資者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而投資金額以最低投資門檻的10%(即300萬港元)為上限,並須在入境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准”後購買;而該等存款證亦須在作出投資後至存款證到期日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由申請人/投資者絕對實益擁有。這類存款證到期時須轉換為在申請人/投資者購入時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的存款證或其他獲許投資資產;

  4. 後償價項

    由認可機構按《銀行業(資本)規則》(香港法例第155L章)附表4B及4C的規定發行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後償債項;

  5. 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1. 由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證監會認可基金5
    2. 由獲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證監會認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3. 由獲准許經營《保險業條例》(香港法例第41章)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類别C業務的保險人發行的證監會認可投資相連壽險計劃6
    4.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註冊並由獲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另見下文第F段);以及

  6. 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637章)註冊的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

    本段的私人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及上文第E IV段的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7的總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

申請程序:

星展豐盛理財助您在香港大展宏圖

星展豐盛理財貼合您的生活節奏,為您提供時刻連繫互通的財富管理方案,助您迅速抓緊機遇。透過DBS digibank HK 數碼財富管理平台,您可以隨時隨地為財富增值。我們的專業財富管理知識、市場洞察及投資工具,您觸手可及。

我們提供多元化的財富管理方案,以滿足您的理財目標:

個人投資組合:
我們将根據您的風險偏好和理財需要,提供多樣化的獲許金融資產產品。

法定報告:
我們將為您處理必要資產報告以確保一切透明。

財富規劃:
從財富管理到退休計劃,我們提供一站式最優化理財策略和服務,全面滿足您的需要。

歡迎致電(852)3668 5010(週一至週五:09:00-17:00,香港公眾假期除外)了解更多,或留下您的聯絡方式,我們將儘快回覆您。

 
備註:

  • 阿富汗、古巴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民不包括在內。保安局/入境事務處會不時檢討被排除的國家/地區名單。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符合本計劃的申請資格。
  • “受養人”指申請人的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以及其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為免生疑問,以上“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 在現行政策下,受養人可獲准來港與投資者(即保證人)團聚,條件包括(i)受養人與保證人能提供合理的真實關係證明、(ii)受養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以及(iii)保證人能夠把受養人在香港的生活條件維持在基本水平以上,並為其在香港提供適當的居所。
  • 如申請人/投資者行使期權,把債券轉換成股票,則該項投資此後會視作股票投資處理。
  • 指在《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下獲證監會認可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
  • 指證監會依據《內部產品審批程序附加指引》認可的投資相連壽險計劃。
  • 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和私人有限合夥基金是指並無獲得證監會認可向公眾發售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夥基金,而該等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夥基金的發售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條下的豁免範圍,例如只向專業投資者作出的發售。
 
免責聲明

以上提供的資料僅供參考之用及不擬盡錄所有規定。有關「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最新資訊,請瀏覽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網站 https://www.newcies.gov.hk/zh-hk/index.html

多謝您的寶貴意見。

本頁資訊有用嗎?

很抱歉。
請給予我們意見以作改進及提升網站服務質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