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藉完善的世界級金融基礎設施、蓬勃發展的創科生態圈及世界頂尖的人才庫,身處全球最快速增長的地區之一,香港一直是亞洲區內投資者捕捉機遇的理想國際城市。
為了吸引世界各地的投資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推出「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新計劃),旨在幫助投資者在香港落戶發展,並透過配置和管理財富,發掘本港的多元投資機會!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是香港投資推廣署及香港入境事務處的合作項目。
以下優化措施於2025年3月1日起生效:
申請人須在以下任何期間內,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 於獲許投資資產:
備註:
1. 阿富汗、古巴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民不包括在內。保安局/入境事務處會不時檢討被排除的國家/地區名單。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符合本計劃的申請資格。
2. “受養人”指申請人的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以及其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為免生疑問,以上“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3. 在現行政策下,受養人可獲准來港與投資者(即保證人)團聚,條件包括(i)受養人與保證人能提供合理的真實關係證明、(ii)受養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以及(iii)保證人能夠把受養人在香港的生活條件維持在基本水平以上,並為其在香港提供適當的居所。
4. 如申請人/投資者行使期權,把債券轉換成股票,則該項投資此後會視作股票投資處理。
5. 指在《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下獲證監會認可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
6. 指證監會依據《內部產品審批程序附加指引》認可的投資相連壽險計劃。
7. 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和私人有限合夥基金是指並無獲得證監會認可向公眾發售的開放式
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夥基金,而該等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夥基金的發售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條下的豁免範圍,例如只向專業投資者作出的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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