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關於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憑藉完善的世界級金融基礎設施、蓬勃發展的創科生態圈及世界頂尖的人才庫,身處全球最快速增長的地區之一,香港一直是亞洲區內投資者捕捉機遇的理想國際城市。

為了吸引世界各地的投資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推出「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新計劃),旨在幫助投資者在香港落戶發展,並透過配置和管理財富,發掘本港的多元投資機會!​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是香港投資推廣署及香港入境事務處的合作項目。

以下優化措施於2025年3月1日起生效:

  • 優化淨資產規定
  1.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六個月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淨資產。
  2. 在申請人與家庭成員共同擁有的淨資產中,由申請人絕對實益擁有的份額亦會獲考慮。
  • 新增持有投資方式,為新計畫與在港設立家族辦公室兩者之間帶來協同效應
申請人亦可透過全資擁有的私人公司持有投資。該私人公司須於提出投資規定審查申請之前六個月的整段期間符合相關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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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計劃的適用範圍
新計劃適用於下列人士 :

  • 外國國民1
  •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及
  • 台灣華籍居民。

資格準則
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準則,才合資格申請新計劃 :
  • 申請淨資產審查時年滿 18 歲 ;
  • 於提出申請前的六個月的整段期間內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 3000 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的淨資產或淨資本;
  • 已在香港投資不少於港幣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於獲許投資資產
  • 申請人須證明沒有不良入境記錄,並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規定;
申請人能夠向入境處處長證明有能力為自己和受養人2(如有)提供生計及住所,而無須依賴按本計劃投資的獲許投資資產、或在香港受僱或自僱、擔任職位或從事業務或申領公共援助(視屬何情況而定)所帶來的任何收入。此外,受養人進入香港時,須受當時適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3

獲許投資資產

申請人須在以下任何期間內,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 於獲許投資資產:

  • 由計劃推出日期(2024年3月1日)當日或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前第180日(以較遲者為準)至申請人提出“淨資產審查”的當日的整段期間內。
  • 由計劃推出日期(2024年3月1日)當日或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前180日(以較遲者為準)至獲得入境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准”後第180日的整段期間內。
  • 在申請人獲得入境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准” 當日至其後第180日的整段期間內。

獲許金融資產

獲許金融資產包括:

  1. 股票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2. 債務證券
    1. 以港元或人民幣交易的聯交所上市債務證券(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內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香港發行的債務票據);
    2. 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債務證券,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4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外匯基金、香港按揭證劵有限公司、香港鐵路有限公司、香港機場管理局,以及特區政府不時指明由特區政府全資或部分擁有的其他法團、機構或團體;或
        2. 上文第A 段所指的上市公司;
  3. 存款證
      • 由《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 章)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存款證。存款證在申請人/投資者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而投資金額以最低投資門檻的10%(即300萬港元)為上限,並須在入境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准”後購買;而該等存款證亦須在作出投資後至存款證到期日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由申請人/投資者絕對實益擁有。這類存款證到期時須轉換為在申請人 / 投資者購入時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的存款證或其他獲許投資資產;
  4. 後償債項
      • 由認可機構按《銀行業(資本)規則》(香港法例第155L章)附表4B及4C的規定發行以港元或人民幣計價的後償債項;
  5. 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1. 由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第 9 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證監會認可基金5
      2. 由獲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證監會認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3. 由獲准許經營《保險業條例》(香港法例第41章)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類别C業務的保險人發行的證監會認可投資相連壽險計劃6
      4.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註冊並由獲證監會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發牌的法團或註冊的機構管理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另見下文第  F段);以及
  6. 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香港法例第637 章)註冊的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
    • 本段的私人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及上文第  E IV段的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7的總投資上限為1,000 萬港元。

申請程序:
  1. 申請人聘用執業會計師協助證明符合資產規定,並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提交申請書以作淨資產審查
  2. 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交入境申請並取得原則上批准。入境事務處處長便會向申請人發出簽證/進入許可,以便他以訪客身份來港逗留不多於180天
  3. 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核實是否符合投資規定
  4. 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交由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發出的審查證明書,並取得正式批准以逗留不多於24個月
  5. 在逗留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逗留期限3年
    在逗留期屆滿前須先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申請核實符合投資管理規定,並於取得由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發出的審查證明書後,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6. 提交永久居留或無條件限制逗留申請
    投資者或家庭成員在符合投資管理規定和連續7年通常居住於香港,可以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7. 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星展銀行「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服務

星展私人銀行及星展豐盛私人客戶是亞洲領先的私人銀行品牌。憑藉豐富的經驗及專業知識,我們的專業團隊打造一系列與「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相關的私人理財服務,包括計劃諮詢、度身制定獲許資產的投資組合,以及法定要求的資產匯報等,助您輕鬆符合計劃的資格準則及妥善管理財富。

此外,作為您信賴的財富管理夥伴,我們還提供財富策劃、資本市場和融資等各式各樣的金融方案,以滿足您的全方位需求。

如欲了解更多服務詳情,請致電(852) 2290 8822 聯繫我們或留言讓我們與您聯繫

備註:

1. 阿富汗、古巴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民不包括在內。保安局/入境事務處會不時檢討被排除的國家/地區名單。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符合本計劃的申請資格。
2. “受養人”指申請人的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以及其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為免生疑問,以上“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3. 在現行政策下,受養人可獲准來港與投資者(即保證人)團聚,條件包括(i)受養人與保證人能提供合理的真實關係證明、(ii)受養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以及(iii)保證人能夠把受養人在香港的生活條件維持在基本水平以上,並為其在香港提供適當的居所。
4. 如申請人/投資者行使期權,把債券轉換成股票,則該項投資此後會視作股票投資處理。
5. 指在《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下獲證監會認可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
6. 指證監會依據《內部產品審批程序附加指引》認可的投資相連壽險計劃。
7. 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和私人有限合夥基金是指並無獲得證監會認可向公眾發售的開放式
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夥基金,而該等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和有限合夥基金的發售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條下的豁免範圍,例如只向專業投資者作出的發售。

免責聲明

本文件所載資訊僅供參考之用,並非詳盡無遺。相關資訊來自相信是可靠的來源,但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並不就資訊的任何特定用途對其充分性、完整性、準確性或適時性作出任何陳述或保證。有關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最新資訊,請瀏覽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網站 https://www.newcies.gov.hk/zh-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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