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i),(ii)及(iii)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住宅地址證明
(i) 所有有權行駛或支配(a)不少於10%投票權/資本擁有權/攤分利潤權的實益擁有人
(ii) 所有代表該客戶執行事務的人士(包括授權簽署人)
新成立的公司可用以下文件代替,例如:1) 繳稅通知書,個人戶口的銀行月結單及董事、授權簽署人及實益擁有人的相關工作證明;及2) 與潛在買家或賣家的同意書等;
投資控股公司須另外提供臨時銷售合同、買賣同意書及租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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