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向下滾動閱讀利率及相關費用概覽、關於負責任借貸的提示及規範信用卡服務申請和使用的條款及細則。客戶遞交此申請,即表示客戶聲明及同意已詳閱、明白及同意所有有關的條款及細則、費用及收費及關於負責任借貸的提示。
下列與信用卡服務相關的條款及細則與收費將作出修訂。因此,適用於相關DBS信用卡、DBS聯營卡及DBS商務卡的相關條款及細則及收費表將於指定生效日期作出修訂。除特別註明外,修訂適用於所有DBS信用卡、DBS聯營卡及DBS商務卡。本行現將條款及細則及收費表的主要修訂撮述如下。你應仔細閱讀以下內容,以確保你了解各項修訂及可能對你造成的影響。
A. 有關信用卡收費及費用相關收費表 | 項目 | 收費 | |
---|---|---|---|
DBS信用卡收費表 |
郵寄月結單費用 |
現時收費 | 修訂後收費 |
每客戶每年HK$50,如客戶於過去曆年(即每年1至12月)曾以郵寄方式收取最少一份月結單 | 每客戶每年HK$240,如客戶於過去曆年(即每年1至12月)曾以郵寄方式收取最少一份月結單 |
相關條款及細則 | 修訂 | 修訂的影響 |
---|---|---|
DBS 個人信用卡使用條款及細則 | 原有的第4.3 (a) 條文將全部被以下條文取代: |
透過本行的 DBS Card+ HK 手機應用程式的「繳款及轉賬」功能向商戶類別為「銀行或信用卡服務」、「信用卡繳費」及/或「信貸財務」進行的繳費交易將不被視為繳付指定賬項 |
DBS商務卡使用條款及細則 | ||
DBS 個人信用卡使用條款及細則 | 笫14.1條文與通訊途徑相關的內容被取代 |
增加了本行可用作與你及/或機構通訊的途徑,及在新途徑下視為已由你及/或機構接收或派遞至你及/或機構所需的時間 |
DBS商務卡使用條款及細則 | ||
DBS 個人信用卡使用條款及細則 | 原有的第18.2條文將全部被新內容取代 | 清楚列明你向本行發出指示的方式以及你向本行發出指示時的義務和責任。同時亦表明本行就你的指示所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
DBS商務卡使用條款及細則 | 原有的第17.2條文將全部被新內容取代 | 清楚列明你及/或機構向本行發出指示的方式以及你及/或機構向本行發出指示時的義務和責任。同時亦表明本行就你及/或機構的指示所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
你可前往本行任何一間分行索取修訂後的條款及細則及收費表,或於本行網站go.dbs.com/hk-cardtnc查閱其內容。為了讓你可追蹤相關變更,相關條款及細則及收費表的現行版本可於2025年1月31日或之前在本行網站 go.dbs.com/hk-cardtnc取覽,其後你可能無法查閱或下載現行版本的相關條款及細則及收費表。建議你下載並儲存一份副本以供日後參考。 如果你不同意或無法在網上查閱條款及細則,你可聯絡本行客戶服務,索取一份文本。
謹請注意,若你於每個生效日期或之後保留及/或繼續使用信用卡及/或信用卡戶口,即表示你同意及接受上述修訂,而有關修訂將對你具約束力。若你不接納上述修訂,請於有關生效日期之前按DBS個人信用卡使用條款及細則或DBS商務卡使用條款及細則(視乎情況而定)所載的終止信用卡權利終止信用卡。
如有任何查詢,歡迎致電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2290 8888。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謹啟
2024年6月
利率及財務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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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交易的實際年利率 | 於開戶時零售交易的實際年利率為34.58%* 銀行有權不時檢討以上息率 若結單之結欠在每月到期繳款日或之前全數清還,則無須繳付財務費用,否則 (i) 未償還之結單結欠將由該結單日期之翌日起,逐日累計財務費用,直至信用卡戶口結單所列款項全部清還為止;及 (ii) 該結單日期後記誌於信用卡戶口的每項新交易,亦將由記誌當日起逐日累計財務費用,直至信用卡戶口結單所列款項全部清還為止。 除另有說明外,以網上繳費服務、「繳費易」或透過客戶服務熱線/手機應用程式繳付的賬項(「繳付賬項」),財務費用的計算基準及實際年利率與零售交易無異。若繳付賬項屬「證券公司」的商戶類別或以手機應用程式轉賬,財務費用以實際年利率34.58%#*(開戶時的息率,銀行有權不時檢討)按零售交易的計算基準計算。若繳付賬項屬「銀行或信用卡服務」、「信用卡繳費」及 / 或「信貸財務」的商戶類別( 以DBS Card+ HK 手機應用程式繳付除外),財務費用以實際年利率33.73%由繳付賬項當日起計算,直至實際清還之日為止。以DBS Card+ HK 手機應用程式繳付賬項屬「銀行或信用卡服務」、「信用卡繳費」及 / 或「信貸財務」的商戶類別 ,財務費用以實際年利率34.58%#*(開戶時的息率,銀行有權不時檢討)按零售交易的計算基準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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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透支的實際年利率 | 於開戶時現金透支的實際年利率為35.94%
銀行有權不時檢討以上息率 財務費用將由透支日起計直至實際清還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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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息還款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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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付款額 | 如總結欠相等於HK$300或以上,最低付款額將為以下項目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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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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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費 | DBS Black World Mastercard/ 美國運通卡 主卡 附屬卡 |
每張 HK$3,600 每張 HK$1,800 |
Visa Signature卡 主卡 附屬卡 |
每張 HK$2,000 每張 HK$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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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A白金卡 / 萬事達白金卡 / DBS Live Fresh Card / DBS COMPASS VISA 主卡 附屬卡 |
每張 HK$1,800 每張 HK$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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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A金卡 主卡 附屬卡 |
每張 HK$550 每張 HK$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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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A卡 / 萬事達卡 主卡 附屬卡 |
每張 HK$300 每張 HK$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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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透支 |
現金透支手續費:透支金額之 4%,最低為 HK$100;及 現金透支行政費用:每項 HK$20 |
|
外幣交易費用 | 1.95% 如交易以港幣以外的貨幣進行 | |
以港幣支付外幣簽賬的有關費用 | 客戶在外地消費時,有時候可選擇以港幣支付外幣簽賬。此選項屬海外商戶的直接安排,而非由信用卡發卡機構提供。客戶應於簽賬前向該商戶查詢有關匯率及手續費的詳情,因為以港幣支付外幣簽賬,所涉及的費用可能會較以外幣簽賬的手續費為高。Visa/萬事達卡/美國運通就這些以港幣支付的外幣簽賬會向本行收取交易金額1%的費用, 而本行會向客戶收取相同的費用(DBS Live Fresh Card除外)。 Visa/萬事達卡/美國運通亦會對登記及/或結算所在地於香港境外的商戶(按商戶的設定)所進行的網上港幣交易向本行收取交易金額1%的費用,而本行會向客戶收取相同的費用(DBS Live Fresh Card除外)。 | |
逾期費用 | 劃一每期HK$350或最低付款額,以較低者為準。 | |
超逾信用額費用 | 超逾信用額費用:每期 HK$250 | |
付款被退費用 | 支票退回 / 自動轉賬被拒手續費:每項 HK$120 | |
郵寄月結單費用 | 每客戶每年HK$50,如客戶於過去曆年(即每年1月至12月)曾以郵寄方式收取最少一份月結單 | |
以 DBS Card+ HK 手機應用程式轉賬及繳付商戶類別為「銀行或信用卡服務」、「信用卡繳費」及/或「信貸財務」的交易的有關費用 | 每次交易金額高達5% 手續費 (按持卡人的賬戶狀況及信貸能力決定收費的比率) |
# 實際年利率是在考慮手續費退款後(如適用)計算出來的。
* 上述實際年利率乃按經銀行修訂的計算方法而計算。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相關指引(「金管局指引」)而計算的相應實際年利率如下:
經銀行修訂的計算方法所得出的實際年利率 | 根據金管局指引而計算的實際年利率 |
---|---|
34.58% | 35.94% |
有關金管局指引及銀行採用的計算方法詳情,請參閱載於銀行網站go.dbs.com/hk-cardtnc的實際年利率對照表。
闡明例子:
*****有關繳付最低付款額的資訊*****
以下例子只供參考,並不反映你的戶口實際狀況。
假設
(1) 結單總結欠=HK$20,000 (2) 標準年息 = 31.10%p.a. (3) 結單日後沒有新誌賬的交易項目 (4)
沒有收取年費及其他費用或收費 (5) 於到期日繳款日或之前還款 (6) 結單總結欠全屬零售簽賬。
如你每月繳款… | 你清還結單總結欠之HK$20,000 需要… | 你所繳付的總金額約為… |
最低付款額 | 11 年 7 月 | HK$57,817 |
HK$861.13 | 3 年 | HK$31,001 (節省 HK$26,816) |
請使用本行網頁(www.dbs.com/hk) 內的還款計算機計算你的個案的以上資料。
提示:借定唔借?還得到先好借!
生效日期:2024年9月1日
A. 本人謹此同意及授權環聯:
1. 取用部份或全部本人不時於環聯資料庫內的個人信貸資料(「本人的信貸資料」)用作:
a.i. 以部份或全部「本人的信貸資料」核對由本人提供及由星展銀行轉交予環聯的資料;
ii. 不論單一地或是與其他資料來源混合地以部份或全部「本人的信貸資料」直接或間接產生問題,向本人收集有關問題的回應及以此回應核對任何「本人的信貸資料」中的任何資料;
作為有關本人信用咭申請時評估本人信貸風險的一部份,以驗證本人身份;及 2. 使用、處理、及核對由本人提供的所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圖像或文件)作為有關本人於星展銀行開立戶口時核對本人的身份、文件或任何資料之用
及之後用作處理、使用及轉移驗證結果及因此而產生的資料予星展銀行。
B. 本人亦知悉及同意環聯就有關取用及使用本人於環聯資料庫內的個人信貸資料向星展銀行收取費用,有關取用及使用不能構成本人對環聯作任何投訴、申索、訴訟、索求或訴訟理由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基礎。
1. 「DBS Live Fresh Card iFlexi - 網上簽賬長達90日免息還款期」推廣 (「本推廣」) 適用於以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本行」) 發出的Live Fresh Card (「適用信用卡」) 簽賬進行合資格交易 (定義見以下第2條) 的持卡人 (「持卡人」)。
2. 就本條款及細則而言,以下詞語的涵義如下:
「合資格交易」指網上交易。「網上交易」是指透過網上商戶購買任何產品的簽賬,而交易是否屬於網上交易將由本行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為免產生疑問,以下類別的交易在本推廣中不屬於合資格交易:現金透支及有關手續費/行政費、「信用卡免息分期貸款」計劃、「輕鬆分期付款」計劃、「先簽賬後分期」計劃、在登記及/或結算所在地位於香港以外的網上商戶以港幣進行的交易、籌碼兌換、外幣兌換、證券買賣、沖正簽賬、已被取消、正在進行索償、退貨及/或退款的簽賬或本行不時決定的任何其他交易類別。
3. 於本推廣中,以適用信用卡進行的合資格交易,將會自動在原應記賬的結單的下一期結單記賬於持卡人的適用信用卡戶口。持卡人無須登記參加本推廣。據此,持卡人將可享有長達90日免息還款期。 以下例子說明本推廣的操作方法:
假設結單日為每月第一日,而到期繳款日為結單日起計30日,若持卡人在8月10日進行一項合資格交易,該合資格交易原應在9月1日發出的結單內記賬,而到期繳款日應為9月30日。根據本推廣,該合資格交易將改為在10月1日發出的結單內記賬,到期繳款日因而將延長至10 月30 日。
4. 持卡人適用信用卡戶口的可用信用額將於合資格交易的交易日全數扣減合資格交易的金額。
5. 即使DBS個人信用卡使用條款及細則載有相反的規定,若持卡人未能於原應將合資格交易記賬的結單的到期繳款日或之前全數繳付該結單的總結欠,合資格交易將於該期結單日期的下一日起計算財務費用。 在以上第3條的例子中,財務費用的計算方法如下:
假設持卡人未能於9月30日或之前全數繳付9月1日發出的結單的總結欠,則8月10日進行的合資格交易的財務費用將從9月2日開始計算,即使合資格交易是記賬在10月1日發出的結單內。
6. 本行保留權利只向適用信用卡戶口信用狀況良好、仍然有效及無欠繳的持卡人提供本推廣的優惠。若持卡人的適用信用卡戶口狀況有變,本行有權就該持卡人終止本推廣而無須另行通知。
7. 本行可以在不作事先通知下修改本條款及細則及/或更改或終止本推廣。本行的決定為最終定論。
8. 如本條款及細則與DBS個人信用卡使用條款及細則有任何抵觸,概以前者為準。
9. 如中、英文版本有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1. 「DBS Live Fresh Card Flexi Travel–旅遊及海外簽賬長達90日免息還款期」推廣 (「本推廣」) 適用於以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本行」) 發出的DBS Live Fresh Card (「適用信用卡」) 簽賬進行合資格交易 (定義見以下第2條) 的持卡人 (「持卡人」)。
2. 就本推廣而言,「合資格交易」指海外簽賬或旅遊簽賬。「海外簽賬」是指以外國貨幣 (即港幣及澳門幣以外的貨幣) 進行的零售簽賬。為免產生疑問,若持卡人於海外以「即時外幣兌換」(Dynamic Currency Conversion) 方式簽賬 (可選擇以當地貨幣或港幣結算),並選擇以港幣結算 (作出選擇後將不能更改),有關簽賬就本推廣而言將不屬於海外簽賬。 「旅遊簽賬」是指透過旅遊商戶 (包括旅行社或航空公司) 購買任何旅遊產品 (包括酒店訂房、機票或套票) 的簽賬,而交易是否屬於旅遊簽賬將由本行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 為免產生疑問,以下類別的交易在本推廣中不屬於合資格交易:現金透支及有關手續費/行政費、「信用卡免息分期貸款」計劃、「輕鬆分期付款」計劃、「先簽賬後分期」計劃、於香港以外的銷售點(就網上交易而言,指商戶的登記及/或結算所在地)所進行的港幣交易、籌碼兌換、外幣兌換、證券買賣、沖正簽賬、已被取消、正在進行索償、退貨及/或退款的簽賬或本行不時決定的任何其他交易類別。
3. 於本推廣中以適用信用卡進行的合資格交易,將會自動在原應記賬的結單的下一期結單記賬於持卡人的適用信用卡戶口。持卡人無須登記參加本推廣。據此,持卡人將可享有長達90日免息還款期。以下例子說明本推廣的操作方法:
假設結單日為每月第一日,而到期繳款日為結單日起計30日,若持卡人在8月10日進行一項合資格交易,該合資格交易原應在9月1日發出的結單內記賬,而到期繳款日應為9月30日。根據本推廣,該合資格交易將改為在10月1日發出的結單內記賬,到期繳款日因而將延長至10 月30 日。
4. 持卡人適用信用卡戶口的可用信用額將於合資格交易的交易日全數扣減合資格交易的金額。
5. 即使DBS個人信用卡使用條款及細則載有相反的規定,若持卡人未能於原應將合資格交易記賬的結單的到期繳款日或之前全數繳付該結單的總結欠,合資格交易將於該期結單日期的下一日起計算財務費用。 在以上第3條的例子中,財務費用的計算方法如下:
假設持卡人未能於9月30日或之前全數繳付9月1日發出的結單的總結欠,則8月10日進行的合資格交易的財務費用將從9月2日開始計算,即使合資格交易是記賬在10月1日發出的結單內。
6. 本行保留權利只向適用信用卡戶口信用狀況良好、仍然有效及無欠繳的持卡人提供本推廣的優惠。若持卡人的適用信用卡戶口狀況有變,本行有權就該持卡人終止本推廣而無須另行通知。
7. 本行可以在不作事先通知下修改本條款及細則及/或更改或終止本推廣。本行的決定為最終定論。
8. 如本條款及細則與DBS個人信用卡使用條款及細則有任何抵觸,概以前者為準。
9. 如中、英文版本有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1. 「DBS Live Fresh Card iFlexi - 網上簽賬長達90日免息還款期」推廣 (「本推廣」) 適用於以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本行」) 發出的Live Fresh Card (「適用信用卡」) 簽賬進行合資格交易 (定義見以下第2條) 的持卡人 (「持卡人」)。
2. 就本條款及細則而言,以下詞語的涵義如下:
「合資格交易」指網上交易。「網上交易」是指透過網上商戶購買任何產品的簽賬,而交易是否屬於網上交易將由本行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為免產生疑問,以下類別的交易在本推廣中不屬於合資格交易:現金透支及有關手續費/行政費、「信用卡免息分期貸款」計劃、「輕鬆分期付款」計劃、「先簽賬後分期」計劃、在登記及/或結算所在地位於香港以外的網上商戶以港幣進行的交易、籌碼兌換、外幣兌換、證券買賣、沖正簽賬、已被取消、正在進行索償、退貨及/或退款的簽賬或本行不時決定的任何其他交易類別。
3. 於本推廣中,以適用信用卡進行的合資格交易,將會自動在原應記賬的結單的下一期結單記賬於持卡人的適用信用卡戶口。持卡人無須登記參加本推廣。據此,持卡人將可享有長達90日免息還款期。 以下例子說明本推廣的操作方法:
假設結單日為每月第一日,而到期繳款日為結單日起計30日,若持卡人在8月10日進行一項合資格交易,該合資格交易原應在9月1日發出的結單內記賬,而到期繳款日應為9月30日。根據本推廣,該合資格交易將改為在10月1日發出的結單內記賬,到期繳款日因而將延長至10 月30 日。
4. 持卡人適用信用卡戶口的可用信用額將於合資格交易的交易日全數扣減合資格交易的金額。
5. 即使DBS個人信用卡使用條款及細則載有相反的規定,若持卡人未能於原應將合資格交易記賬的結單的到期繳款日或之前全數繳付該結單的總結欠,合資格交易將於該期結單日期的下一日起計算財務費用。 在以上第3條的例子中,財務費用的計算方法如下:
假設持卡人未能於9月30日或之前全數繳付9月1日發出的結單的總結欠,則8月10日進行的合資格交易的財務費用將從9月2日開始計算,即使合資格交易是記賬在10月1日發出的結單內。
6. 本行保留權利只向適用信用卡戶口信用狀況良好、仍然有效及無欠繳的持卡人提供本推廣的優惠。若持卡人的適用信用卡戶口狀況有變,本行有權就該持卡人終止本推廣而無須另行通知。
7. 本行可以在不作事先通知下修改本條款及細則及/或更改或終止本推廣。本行的決定為最終定論。
8. 如本條款及細則與DBS個人信用卡使用條款及細則有任何抵觸,概以前者為準。
9. 如中、英文版本有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1. 「DBS Live Fresh Card Flexi Travel–旅遊及海外簽賬長達90日免息還款期」推廣 (「本推廣」) 適用於以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本行」) 發出的DBS Live Fresh Card (「適用信用卡」) 簽賬進行合資格交易 (定義見以下第2條) 的持卡人 (「持卡人」)。
2. 就本推廣而言,「合資格交易」指海外簽賬或旅遊簽賬。「海外簽賬」是指以外國貨幣 (即港幣及澳門幣以外的貨幣) 進行的零售簽賬。為免產生疑問,若持卡人於海外以「即時外幣兌換」(Dynamic Currency Conversion) 方式簽賬 (可選擇以當地貨幣或港幣結算),並選擇以港幣結算 (作出選擇後將不能更改),有關簽賬就本推廣而言將不屬於海外簽賬。 「旅遊簽賬」是指透過旅遊商戶 (包括旅行社或航空公司) 購買任何旅遊產品 (包括酒店訂房、機票或套票) 的簽賬,而交易是否屬於旅遊簽賬將由本行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 為免產生疑問,以下類別的交易在本推廣中不屬於合資格交易:現金透支及有關手續費/行政費、「信用卡免息分期貸款」計劃、「輕鬆分期付款」計劃、「先簽賬後分期」計劃、於香港以外的銷售點(就網上交易而言,指商戶的登記及/或結算所在地)所進行的港幣交易、籌碼兌換、外幣兌換、證券買賣、沖正簽賬、已被取消、正在進行索償、退貨及/或退款的簽賬或本行不時決定的任何其他交易類別。
3. 於本推廣中以適用信用卡進行的合資格交易,將會自動在原應記賬的結單的下一期結單記賬於持卡人的適用信用卡戶口。持卡人無須登記參加本推廣。據此,持卡人將可享有長達90日免息還款期。以下例子說明本推廣的操作方法:
假設結單日為每月第一日,而到期繳款日為結單日起計30日,若持卡人在8月10日進行一項合資格交易,該合資格交易原應在9月1日發出的結單內記賬,而到期繳款日應為9月30日。根據本推廣,該合資格交易將改為在10月1日發出的結單內記賬,到期繳款日因而將延長至10 月30 日。
4. 持卡人適用信用卡戶口的可用信用額將於合資格交易的交易日全數扣減合資格交易的金額。
5. 即使DBS個人信用卡使用條款及細則載有相反的規定,若持卡人未能於原應將合資格交易記賬的結單的到期繳款日或之前全數繳付該結單的總結欠,合資格交易將於該期結單日期的下一日起計算財務費用。 在以上第3條的例子中,財務費用的計算方法如下:
假設持卡人未能於9月30日或之前全數繳付9月1日發出的結單的總結欠,則8月10日進行的合資格交易的財務費用將從9月2日開始計算,即使合資格交易是記賬在10月1日發出的結單內。
6. 本行保留權利只向適用信用卡戶口信用狀況良好、仍然有效及無欠繳的持卡人提供本推廣的優惠。若持卡人的適用信用卡戶口狀況有變,本行有權就該持卡人終止本推廣而無須另行通知。
7. 本行可以在不作事先通知下修改本條款及細則及/或更改或終止本推廣。本行的決定為最終定論。
8. 如本條款及細則與DBS個人信用卡使用條款及細則有任何抵觸,概以前者為準。
9. 如中、英文版本有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1. 當你申請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銀行」)發出的信用卡(「信用卡」),即被視作已閱讀及接受本條款及細則並受其約束。
2. 信用卡的使用受DBS個人信用卡使用條款及細則約束,並受你已經申請或可能申請使用的任何相關服務(例如「迅用錢」及「結餘轉戶」計劃)的任何條款及細則所約束。如欲索取有關的條款及細則,可致電銀行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2290 8888或從銀行網站下載(www.dbs.com.hk)或前往銀行各分行索取。
3. 申請信用卡的最低年薪要求列載如下:
最低年薪要求 | 備註 | |
---|---|---|
DBS Live Fresh信用卡 | HK$150,000 | 全日制學生除外 |
DBS Eminent Visa Signature Card | HK$360,000 | 若你的年薪未能符合要求,則會自動當作DBS Eminent Visa Platinum Card的申請處理 |
DBS Eminent Visa Platinum Card | HK$150,000 | 無 |
DBS Black Word Mastercard | HK$240,000 | 無 |
DBS Black American Express Card | HK$240,000 | 無 |
DBS COMPASS VISA | HK$100,000 | 無 |
宏利信用卡 | HK$60,000 | 無 |
4. 你向銀行聲明及保證就申請信用卡所提供的資料及所有證明文件均屬真實、正確及完整。你在此授權銀行向其認為適當的任何來源核實申請表格所載的資料及任何證明文件。你在申請表格向銀行提供的資料,是銀行所必需的並將用以批核你的信用卡申請及持續向你提供服務。如你未能向銀行提供任何所需資料,則你的信用卡申請可能會被拒絕。
5. 你同意銀行不時有效的資料政策通告及銀行不時發出與你的資料有關的任何其他通知及通訊(「資料政策」),均適用於你在信用卡申請表格內向銀行提供所有與你有關的資料,或銀行得自任何其他來源或基於你與銀行或與任何其他星展集團公司之間的關係而獲得的資料(「資料」)。你被視作已閱讀及明白資料政策,並同意資料政策構成DBS個人信用卡使用條款及細則的一部分。如欲索取資料政策,可致電銀行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 2290 8888或從銀行網站下載(www.dbs.com.hk)或前往銀行各分行索取。你的資料可能會根據資料政策被用於有關用途及披露予他人(不論在香港以內或以外的地方)。你特此同意銀行可以:(a)向其他組織、機構或人士核實、提供及收集你的資料;(b)將有關資料轉移至香港特區以外的地方,包括新加坡;(c)將你的資料與銀行取得的任何資料比較,並利用比較結果作任何用途,包括可能不利於你的利益的用途(包括拒絕信用卡申請);(d)將你的資料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在拖欠款項的情況下提供予追收債務機構。
6. 你明白你有權:(a)要求知悉日常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收債務機構的資料項目;(b)要求取得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收債務機構要求查閱及/或更正資料;及(c)如信用卡戶口在緊接結束之前的5年內沒有超過60天的欠繳記錄,你可要求銀行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出在信用卡戶口結束後刪除你的消費者信貸資料。如你有任何欠繳記錄,除非該欠繳款項在由出現拖欠日期起計60天屆滿前全數清還或撇賬(除了因破產令導致之外),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你的消費者信貸資料,由完全清償該欠繳款項之日起計5年。倘若你因被頒佈破產令而導致任何信用卡戶口的結欠被撇賬,不論戶口有沒有超過60天的欠繳記錄,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你的消費者信貸資料,由完全清償該欠繳款項之日起計5年或在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被通知有關你的解除破產令生效日期起計滿5年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7. 如你先前曾在申請其他銀行服務時向銀行提交任何文件,你茲同意銀行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為批核你的信用卡申請而提取及使用該等文件。
8. 零售購物及現金透支的現行實際年利率及適用於信用卡的費用與收費列載於重要資料概要。你明白銀行保留權利在事先發出通知的情況下不時修訂實際年利率及費用與收費。
9. 你明白及同意DBS個人信用卡使用條款及細則的下列重要條款及細則,這些條款及細則對你構成重大債務或責任:
a. 你於接獲信用卡後必須隨即細閱DBS個人信用卡使用條款及細則,如你接納該等條款及細則,請(i)完成信用卡確認∕啟動程序;及(ii)立即於信用卡背面簽署。
b. 你必須小心保管你的信用卡,同時必須確保你的私人密碼不會外洩給任何人。你必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去保障信用卡的安全及將私人密碼保密,以及防止欺詐。
c. 假如你發現自己的信用卡或私人密碼已遺失、被竊、或被用作未獲授權之用途上,你必須在發現以上情況後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立即通知銀行。
d. 只要你並無欺詐或嚴重疏忽行為,並且已將信用卡及/或私人密碼遺失、失竊或未經授權被使用的事件通知銀行,你將不用為任何未經授權交易(現金透支除外)負責。如你行事有欺詐或嚴重疏忽,你須為所有未經授權交易負責。
e. 你須為透過使用信用卡進行或授權的一切交易負責。如有附屬卡,你和附屬持卡人必須為附屬卡所引起的未償還款項負上共同及個別的責任。附屬持卡人只須為他/她持有的附屬卡在使用後所涉及未償還的結欠與你承擔共同及個別的責任。
f. 你必須於每月到期繳款日或之前,根據收費表或任何其他通知向銀行繳付月結單所示之結欠總額或最低付款額。若你於到期繳款日未繳付任何月結單上之最低付款額,你的信用卡戶口已處於逾期還款狀況,將被收取逾期費用及財務費用。
g. 你同意核對從銀行收到的每張信用卡戶口結單,倘認為有任何錯誤或遺漏,須在獲提供該結單後60日內通知銀行。在該60日屆滿後,該等結單應被視為已被接納及確定,即使你再提出相反的申訴亦將不獲接納。
h. 銀行可(在其認為合理的情況下)隨時暫停、撤回、取消或終止你使用信用卡、信用卡戶口及/或任何相關服務的權利。你可隨時通知銀行終止你的信用卡及信用卡戶口。當信用卡及信用卡戶口被終止,所有未償還結欠將即時到期並須全數清還。
i. 銀行有權在任何時候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合併或綜合你在銀行任何戶口的任何結存餘款(不論該結存餘款到期與否),以結清你的信用卡戶口的任何結欠及將任何結存餘款用以抵銷任何結欠。
j. 若你在到期繳款日之前向銀行報告未經授權的交易,你可在調查期間暫緩支付受爭議的款項。
k. 銀行可以全權委任收債代理人及/或律師,以收取你根據本條款及細則欠下的任何款項或執行銀行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對你的任何權利。你須於接到通知後向銀行賠償因此而合理地招致的所有收債費用和開支。須予追討的收債費用總額在正常情況下應不超逾你所欠銀行的款項的三成。
有關規管客戶使用信用卡的條款及細則所界定的詞語,在本條款及細則內使用時具有相同意思,而下列詞語的意思如下: 「電子錢包」指安裝了客戶電子版信用卡(「流動信用卡」)的任何電子裝置,使客戶無須出示塑料卡形式的信用卡即可使用其信用卡; 「本行」或「本行的」指本行;及 「客戶」或「客戶的」指電子錢包的使用者,可以是主要持卡人或附屬持卡人。
重要提示
生效日期:2024年9月1日
A. 本使用條款及細則(「協議」)適用於所有不時由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發出的信用卡(DBS商務卡及宏利卡(附設宏康保)除外)(「信用卡」),以及客戶的每一信用卡戶口(定義見下文),除非本行另有指明,則作別論。請客戶在啟動信用卡、於信用卡上簽名或使用信用卡或信用卡戶口之前仔細閱讀以下條款及細則。當客戶完成信用卡啟動程序、在信用卡上簽名或使用信用卡或信用卡戶口,即被視為接納本協議並在法律上受本協議的條款及細則所約束。
B. 因此,客戶於接獲信用卡後必須隨即細閱此協議,如接納此協議,請客戶:
(i) 完成信用卡啟動程序;及
(ii) 立即於信用卡背面簽署。若客戶不欲接納此協議,必須即時通知本行,並應將信用卡剪掉,以破壞其磁帶、全息圖及晶片(如有),然後小心將之棄置。本行不會收取費用。由於未經簽署的信用卡很容易被誤用,客戶必須立即接納信用卡或將信用卡剪掉及棄置。
C. 請客戶特別留意下列關鍵條文:
關鍵條文 | 相關條文 | |
---|---|---|
1. | 信用卡的啟動及認收及 | A |
客戶立即簽署信用卡的責任 | B | |
2. | 客戶對信用卡/私人密碼/電話私人密碼保安的責任 | 3.1 |
3. | 信用卡誤用: | |
(a) 本行的遺失信用卡完全保障服務 | 3.3 | |
(b) 客戶若欺詐地或疏忽地行事的責任 | 3.4 | |
4. | 客戶對信用卡報失前引致的損失的責任 | 3.3 及 3.4 |
5. | 客戶的付款責任(包括逾期費用及財務費用) | 4.2 |
6. | 客戶終止信用卡後的責任 | 5.3 |
7. | 本行要求還款的權利 | 5.4 |
8. | 附屬持卡人/貴賓卡持卡人/聯屬持卡人的有限責任 | 7.2 |
9. | 客戶質詢信用卡戶口結單的60天權利 | 9.2 |
10. | 客戶因不欲接納任何修訂而終止信用卡的權利 | 11 |
11. | 本行以客戶星展銀行的賬戶結餘來抵銷 客戶信用卡戶口內的到期款項的權利 | 13 |
12. | 客戶於受爭議款項程序進行期間暫緩付款的權利 | 15 |
13. | 客戶承擔本行收債費用的責任 | 18.1 |
D. 本行旨在確保客戶能夠完全明白客戶的信用卡及信用卡戶口如何運作,並會樂於使用本行的信用卡服務。如有任何問題,請致電本行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2290 8888。
E. 定義及解釋
「客戶」、「客戶的」或「信用卡持有人」所指的是在信用卡上面所指定的人。
「本行」、「本行的」或「星展銀行」所指的是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以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星展銀行集團」所指的是星展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其子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擁有利益或與其合作或合共經營的公司,或其各自的繼承人及受讓人。
「聯營商戶」所指的是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宏利」)以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主要持卡人」所指的是直接向本行申請信用卡的人士。
「信用卡戶口」所指的是本行以主要持卡人名義開立及管理的戶口。
「附屬卡」所指的是本行應主要持卡人的申請而發給客戶並共用主要持卡人信用卡戶口的信用卡。
「附屬持卡人」所指的是持有附屬卡的人士。
「貴賓卡」所指的是可於信用卡上列明的商戶(「商戶」)的指定店舖進行許可購物消費並與主要持卡人信用卡戶口連結的信用卡。
「貴賓卡持卡人」所指的是持有貴賓卡的人士。
「宏康保」所指的是透過由宏利承保的有效醫療保單,讓信用卡持有人可按簡化的程序進行醫療索償的信用卡附設功能。
「宏康保信用卡」所指的是附設宏康保功能的信用卡。
「醫療機構」所指的是向客戶提供醫療服務的香港指定診所、醫院或任何其他醫療機構。
「醫療簽賬」所指的是於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費用的簽賬。
「聯屬宏利卡」所指的是僅可用作醫療簽賬並與主要持卡人信用卡戶口連結的信用卡。
「聯屬持卡人」所指的是持有聯屬宏利卡的人士。
「監護人」所指的是獲主要持卡人以書面向本行提名可代表聯屬持卡人操作任何聯屬宏利卡的人士。
「終端機」所指的是任何自動櫃員機、撥號終端機、電子數據記錄終端機、智能卡終端機或客戶可通過其發出信用卡指示的其他銷售點終端機。
為免產生疑問,「信用卡」的定義包括任何附屬卡、貴賓卡、宏康保信用卡及/或聯屬宏利卡(如適用)。
若客戶的信用卡申請獲批准後,本行會把信用卡以及與信用卡一起使用的私人密碼和電話私人密碼寄至客戶最後告知本行的地址,除非客戶以書面通知本行表示希望親身領取信用卡,則作別論。貴賓卡持卡人及聯屬持卡人不會獲發私人密碼和電話私人密碼。
客戶可使用客戶的信用卡及/或私人密碼進行許可購物消費或獲得現金透支。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除了客戶之外,其他人無權使用客戶的信用卡及/或私人密碼進行任何交易。本行有絕對權利決定因應客戶使用客戶的信用卡及/或私人密碼而提供額外服務或更改任何現有的服務。
(a) 客戶可使用電話理財服務要求或接受指定的服務並給予指示。客戶亦可以使用本行的客戶服務熱線要求電話理財服務沒有提供的服務及向本行發出指示。在本行接受客戶經電話理財服務及/或客戶服務熱線作出的要求及/或指示之前,本行將以本行不時認為合適的任何身份驗證方式(包括但不限於TIN及/或一次專用密碼)來驗證客戶的身份。
(b) 透過電話理財服務及/或客戶服務熱線發出的指示一經本行確認,均視為已接受及對客戶具約束力,通常不可更改、取消或推翻,此等要求將由本行酌情處理。
(c) 本行保留權利拒絕透過電話理財服務及/ 或客戶服務熱線給予的某類指示。
(d) 透過電話理財服務及/或客戶服務熱線發出的每項指示,在適用情況下將於同一次電話通話中獲參考號碼作為確認。
(e) 任何匯率或利率報價只供參考,對本行沒有約束力。
(f) 本行有權但無義務對本行與客戶之間的口頭要求、指示及/或對話進行錄音,客戶在此同意本行進行上述錄音。
(g) 只要客戶通過了身份驗證程序,根據第1.3條作出以及本行據以採取行動的所有要求及/或指示均不可撤銷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不論該等指示是否由客戶本人發出或授權。
(h) 本行沒有義務接受所收到的每項要求或指示,並且可以拒絕任何要求或指示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本行只會按照本行的常規業務慣例和程序接受本行在切實可行或合理的範圍內(由本行全權酌情決定)可完成的要求或指示。
(a) 信用卡只供客戶作為獲發信用卡者及/或監護人代表聯屬持卡人而使用,不得轉讓他人,客戶亦不可為任何目的而將信用卡用作抵押。信用卡不得被用作關乎非法賭博的交易或用作任何其他非法或不當用途(由本行全權酌情決定);若本行相信此等用法已經發生,可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拒絕承認任何該等信用卡交易。
(b) 如客戶持有宏康保信用卡或聯屬宏利卡,可於醫療機構以信用卡作醫療簽賬,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i) 客戶將能履行醫療機構不時施加的所有理賠或付款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向醫療機構提供一切所需的個人或醫療資料;及
(ii) 客戶同意宏利可從醫療機構索取所有相關的個人及醫療資料,以處理客戶使用宏康保的索償及/或理賠事宜。
就每項醫療簽賬而言,客戶須支付醫療簽賬金額與宏利根據有關保單支付的賠償額之間的差額(「醫療開支」)。
任何醫療簽賬的索償及/或理賠均受宏利不時發出的有關保單所載的相關條款及細則所約束。宏利及/或星展銀行備存的任何醫療簽賬記錄,若無明顯錯誤,即屬確證及對客戶有約束力。
(c) 本行有權從信用卡戶口中扣除任何錯誤記入該信用卡戶口的金額。
(d) 根據客戶的信用卡種類,本行可能會因應客戶使用信用卡而不時提供不同的活動、推廣、功能、服務、優惠及/或禮遇。此等活動、推廣、功能、服務、優惠及/或禮遇須受其相應的條款及細則(「補充條款及細則」)約束。客戶可致電客戶服務熱線或向本行的分行索取或在本行網站(www.dbs.com/hk)下載補充條款及細則。如補充條款及細則與本協議有任何不一致或抵觸,一概以前者為準。
再續期的信用卡通常於現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屆滿前至少30天發出。客戶若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屆滿時尚未收到再續期的信用卡,須立即通知本行。
若客戶的信用卡遺失或被竊或被用作未獲授權的用途上,本行應無義務向客戶補發信用卡。
本行可(酌情)按主要持卡人的書面提名或主要持卡人及監護人(如適用)的聯名要求發出附屬卡、貴賓卡及/或聯屬宏利卡予任何人士。
本行有權為每個主要持卡人定下總信用額及於該信用額內,為每個信用卡戶口定下個別信用額(如適用)。主要持卡人、附屬持卡人、貴賓卡持卡人及/或聯屬持卡人於所有信用卡戶口欠下的款項(不論為本金、利息、費用、收費及/或其他應繳的款項,亦不論到期繳付與否)加起來不可超逾為每個主要持卡人定下的總信用額。如信用卡戶口設有個別信用額,主要持卡人、附屬持卡人、貴賓卡持卡人及/或聯屬持卡人於該信用卡戶口欠下的款項(不論為本金、利息、費用、收費及/或其他應繳的款項,亦不論到期繳付與否)加起來不可超逾為該信用卡戶口定下的信用額。此等信用額為未遂信貸及於必要時,本行將有酌情權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覆核、調整或取消任何信用卡戶口的個別信用額及/或總信用額。
本行可選擇批准某些會導致超逾信用額(即總信用額及/或信用卡戶口的個別信用額)的信用卡交易。客戶可要求本行拒絕批准會導致超逾信用額(即總信用額及/或信用卡戶口的個別信用額)的信用卡交易。儘管有該要求,信用卡戶口欠下的款項總額仍可能在本行控制範圍以外的情況下(「異常交易」)超逾信用額。
異常交易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a) 不需要授權亦可進行付款的交易;
(b) 由於(例如)外幣匯率波動或商戶徵收附加費用,導致記誌金額超逾授權金額的交易;
(c) 於本行批准交易時,信用額並未被超逾,但當商戶提交交易資料進行記誌時(通常在經過一段長時間後),信用額可能已被超逾或可能導致超逾信用額的交易;或
(d) 直接由有關卡機構(例如VISA、Mastercard等)授權的交易。每當客戶的欠款已超逾了信用額(包括因異常交易欠下的款項),該超出適用信用額(即總信用額及/ 或信用卡戶口的個別信用額)的結欠部分將即時到期並須由客戶馬上償還。
本行也有權不批准客戶欲進行的任何信用卡交易,儘管這些信用卡交易並不會導致超逾信用額。
客戶的信用卡在所有時候屬本行的財產。客戶必須小心保管客戶的信用卡,同時必須確保客戶的私人密碼/電話私人密碼不會外洩給任何人。客戶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去保障客戶信用卡的安全及將客戶的私人密碼/電話私人密碼保密,以及防止欺詐。以下數點應特別留意:
(a)應毀滅印有私人密碼/ 電話私人密碼的文件;
(b)不應容許他人使用任何信用卡及/ 或任何私人密碼/ 電話私人密碼;
(c)絕對不可在信用卡上或任何其他經常與信用卡放在一起或放在信用卡附近的物件上,寫上私人密碼/ 電話私人密碼,並應經常更改私人密碼/ 電話私人密碼;
(d)私人密碼/ 電話私人密碼若然被寫下,應經常加以掩飾;
(e)自選的私人密碼/ 電話私人密碼應避免採用容易讓人取得的個人資料,例如客戶的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電話號碼或其他顯而易見的號碼;
(f) 絕對不可將私人密碼/ 電話私人密碼應用在其他服務(如互聯網上服務);
(g)每張信用卡應予安全保管;及
(h)每張信用卡應按不時通知客戶的程序、指示及保安特徵使用。
假如客戶發現其信用卡或私人密碼/ 電話私人密碼已遺失、被竊、或被用作未獲授權的用途上,客戶必須在發現以上情況後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立即通知本行。客戶可致電本行客戶服務熱線:2290 8888,或信用卡報失熱線:2832 6603。在某些情況下,本行可要求客戶報警,並且在書面上確認已發生相關遺失、失竊或未經授權被使用的事件。客戶也必須提供本行所需的任何資料。
(a)只要客戶並無欺詐或嚴重疏忽行為,並且已根據以上第3.2條將信用卡及/ 或私人密碼/ 電話私人密碼遺失、失竊或未經授權被使用的事件通知本行,除以下第18.4條所述的情況外,客戶將不用為任何在客戶通知本行關於遺失、失竊或未經授權被使用之前及/ 或之後發生的未經授權交易(現金透支除外)負責,及本行將會豁免客戶於下列情況的責任:
(i) 客戶沒有收到信用卡,但信用卡被誤用;
(ii)(除以下第3.4條所述的情況外)在本行已接獲客戶適當的通知,表示信用卡及/或私人密碼/電話私人密碼遺失、失竊或未經授權被使用或私人密碼/電話私人密碼被他人得知後,任何或一切未經客戶授權的交易;
(iii) 當任何銀行的任何終端機或任何其他系統發生故障,引致客戶蒙受損失,惟若有關故障是明顯的或相關的訊息或通知已被顯示則除外;
(iv) 由於本行就該信用卡的保安特徵失效;及/ 或
(v) 交易是以偽造信用卡或透過欺詐行為而進行(當中不涉及客戶)。
(b)儘管有以上第3.3(a)條的適用規定,客戶在通知本行有關遺失、失竊或未經授權被使用事件前對任何已生效的每月或其他定期付款安排的責任,將依據第18.4條繼續生效。
(c)本行對客戶在上述任何情況下招致的損失的責任,只限於本行如上所述豁免客戶無須負責信用卡在該等情況下記誌的總額(不論是本金、利息或其他)。
(d)為免生疑問,若客戶未有在客戶的信用卡及/ 或私人密碼/ 電話私人密碼遺失、失竊或未經授權被使用後的合理時間內,將客戶的信用卡及/ 或私人密碼/ 電話私人密碼遺失、失竊或未經授權被使用的事件通知本行,客戶須被視為涉及嚴重疏忽,未有採取合理步驟去保障信用卡及/ 或私人密碼/ 電話私人密碼的安全以防止欺詐。
如客戶行事有欺詐或嚴重疏忽(包括但不限於不按第3.1條及第3.2條或未依循本行不時向客戶建議的保安措施行事),則第3.3(a)條將不適用,客戶應當負責並且同意及承諾:
(a)在本行作出要求後立即支付信用卡戶口所有不時欠下的債項、負債及/或其他款項;及
(b)若因以下原因而導致本行可能蒙受或招致任何損失、損害、合理支出及費用,則客戶須免除及在本行作出要求後免除本行的責任,並給予本行全面的賠償,使其不受任何損失:
(i) 使用信用卡進行或在其他情況下於信用卡戶口產生的任何交易;
(ii) 有關申請或使用或遺失信用卡而提供的任何資料屬於虛假、不完整或不準確;及/或
(iii) 信用卡持有人違反本協議所引起的一切後果(包括任何信用卡被任何未經授權人士管有的後果)。
本行每月將寄一份信用卡戶口結單給主要持卡人,結單將詳細列出記誌於信用卡戶口的交易,包括醫療開支。即使客戶沒有簽署銷售單據及/或客戶的信用額(即總信用額及/或信用卡戶口的任何個別信用額)已經超逾,客戶應為透過使用信用卡進行或授權的一切交易負責。未經客戶簽署而可進行或授權的交易種類可能包括(但不限於)透過電話、互聯網、郵遞、傳真發出的指示,在銀通或其他自動櫃員機、在商戶的銷售點終端機、在信用卡收費電話或任何其他可用的設備使用信用卡。
(a)客戶須根據本行不時公布及通知客戶適用於信用卡的收費、費用及利率詳情(「收費表」)或本行以下列第11條所述方式不時發出的任何其他通知,支付有關信用卡的收費、費用及利息。
(b)客戶必須於每月到期繳款日或之前繳付結單所示的結單總結欠或最低付款額,客戶必須同時繳付超逾適用信用額(即總信用額及/ 或信用卡戶口的任何個別信用額)的任何款項。若結單的結欠在到期繳款日或之前全數清還,則無須繳付財務費用(根據第4.3條就現金透支及繳付指定賬項而收取的財務費用除外)。在不抵觸第4.3(b)條的規定下及除非任何適用補充條款及細則有相反的規定,若結單的總結欠於到期繳款日尚未全數清還,則:
(i) 未償還的結單結欠將由該結單日期的翌日起,按每日累計財務費用;及
(ii) 該結單日期後記誌於信用卡戶口的每項新交易,亦將由該項交易記誌於信用卡戶口當日起計算財務費用,
(c) 若客戶於到期繳款日未繳付任何月結單上的最低付款額,則:
(i) 客戶的信用卡戶口已處於逾期還款狀況,
(ii) 客戶須繳付收費表或任何其他通知所列的逾期費用及財務費用;及
(iii)本行可暫停客戶的信用卡及/或信用卡戶口。
(d)任何財務費用均以一年365天為計算標準。
(a) 無論第2.1條所提到的信用額是多少,客戶使用信用卡(貴賓卡及聯屬宏利卡除外)及/ 或
私人密碼提取的現金透支及/ 或以網上繳費服務、「繳費易」或透過客戶服務熱線及本行的DBS digibank HK 手機應用程式的「繳款及轉賬」功能繳付「銀行或信用卡服務」、「信用卡繳費」及/ 或「信貸財務」的商戶類別的賬項(「繳付指定賬項」)(包括所有現金提款而不論信用卡戶口是否有任何結存餘款)不可超逾本行不時分別指明的現金透支及繳付指定賬項的限額,無論本行有否給予客戶有關指明限額的通知。
(b) 本行將按收費表或任何其他通知不時列明的現行收費率以財務費用形式收取現金透支及繳付指定賬項的利息及有關費用。財務費用將由現金透支或繳付指定賬項(視乎情況而定)當日起計直至實際清還之日為止。
付予本行的所有付款,必須以港幣繳付。本行或其他第三者(例如商戶的銀行)會於折算當日以有關卡機構(例如VISA、Mastercard等)於一系列批發市場匯率或由政府指定的匯率中選取的適用匯率,或(由其他第三者折算)其他第三者的適用匯率,將以非港幣作出的信用卡交易折算為港幣,並附加本行釐定的匯率調整連同有關卡機構向本行收取的費用,如適用。卡機構所選用的匯率可致電客戶服務熱線獲悉,惟任何其他第三者的匯率,客戶需直接聯絡有關機構。
在終端機作出的存款,只會在本行核實後,方貸記入有關信用卡戶口。支票存款只屬託收,須待結算及本行收到付款後方可入賬。
(a) 本行可(在其認為合理的情況下)隨時暫停、撤回、取消或終止客戶使用信用卡、信用卡戶口及/或任何相關服務(例如任何信用額(不論是總信用額及/或信用卡戶口的任何個別信用額)、任何現金透支及任何獎賞計劃或其他服務或推廣安排)的權利,及/或拒絕批准任何擬作出的信用卡交易(包括醫療簽賬),儘管這些信用卡交易並不會導致超逾信用額(不論是總信用額及/或信用卡戶口的任何個別信用額),而本行在以上各情況下可決定是否提供任何理由或作出事先通知。本行雖可就任何上述措施預先作出通知,但本行並無責任向客戶作出事先通知。對於因任何此等行動直接或間接引致客戶有任何性質的損失或損害,本行概不需要負責。客戶須在本行要求下立刻把每張或任何信用卡退還予本行。當客戶去世、破產或無力償債時,或當本行與客戶失去聯絡時,客戶的信用卡將會失效及必須被終止使用。
(b) 如客戶持有宏康保信用卡或聯屬宏利卡,一旦主要持卡人的有關保單不再有效:
(i) 信用卡的宏康保功能亦將失效;及
(ii)本行可不作通知而全權決定終止聯屬宏利卡。
客戶可隨時通知本行終止客戶的信用卡及信用卡戶口。客戶應將有關信用卡剪掉,以破壞其磁帶、全息圖及晶片(如有),然後小心將之棄置。主要持卡人有權取消任何附屬卡、貴賓卡及/或聯屬宏利卡。若主卡被取消,所有附屬卡、貴賓卡及聯屬宏利卡亦將自動取消。若客戶只是取消任何附屬卡、貴賓卡及/或聯屬宏利卡,主卡仍然有效。
當客戶的信用卡及信用卡戶口因任何原因被終止,客戶將無權再繼續使用客戶的信用卡,否則客戶須對信用卡戶口被終止後產生的所有交易負責。不過,在信用卡及信用卡戶口終止後,客戶仍須繼續履行客戶在本協議內的義務,清還客戶信用卡戶口內所有未償還結欠(包括客戶已欠下但未記錄到客戶的信用卡戶口的任何款項或信用卡及信用卡戶口終止前任何已生效的每月或其他定期付款安排)。客戶須在本行提出要求後立即清還所有該等未償還結欠。本行可收取按第4.2條所提到的財務費用,直至所有未償還結欠全數清還為止。
信用卡戶口的未償還結欠將在下列情況下即時到期並須立即全數清還:
(a) 當本行提出要求;
(b)當信用卡及信用卡戶口被終止;及/或
(c)當客戶、任何附屬持卡人、任何貴賓卡持卡人、任何聯屬持卡人及/或監護人違反本協議內的任何使用條款及細則。
6.1 客戶信用卡戶口內任何結存餘款將不累計利息。
6.2 客戶可以書面要求提取客戶信用卡戶口內任何結存餘款,該結餘將於本行收到客戶的書面要求後七個工作天內退回給客戶。
6.3 若信用卡及信用卡戶口終止後仍有結存,客戶應在終止日期後一個月內(在符合以上第6.2條的規定下)盡快安排領取結存餘款。若客戶未有領取結存餘款,本行可取消客戶對該結存餘款的權利或將該結存餘款交予任何提出妥善申索的人士。
假如客戶是主要持卡人,客戶必須為所有未償還的款項(包括本金、利息、費用、收費及/或其他應繳的款項)負責,並須在本行的要求下立即清還所有未償還的款項,不論該款項是由客戶、附屬持卡人、貴賓卡持卡人及/或聯屬持卡人引起而記入客戶的信用卡戶口內。客戶及其每位附屬持卡人、貴賓卡持卡人或聯屬持卡人必須為附屬卡、貴賓卡或聯屬宏利卡所引起的未償還款項(包括監護人的任何簽賬)負上共同及個別的責任。
附屬持卡人、貴賓卡持卡人及/或聯屬持卡人只須為他/她持有的附屬卡、貴賓卡及/或聯屬宏利卡在使用後所涉及未償還的結欠(包括監護人的任何簽賬)(視乎情況而定)與客戶承擔共同及個別的責任。
任何個別信用卡持有人對本行已無效、不可強制執行、釋放或解除的責任將不影響任何其他信用卡持有人對本行(若有)所需負的責任。
本行就每位主要持卡人、附屬持卡人、貴賓卡持卡人及/或聯屬持卡人的權利和義務,概不受彼等之間的任何爭議或申索所影響。
本行將不為以下情況負責:
(a)假如客戶的信用卡或私人密碼/ 電話私人密碼被任何商戶、金融機構、任何其他人士或用以處理信用卡交易的終端機所拒或本行因任何原因拒絕批核客戶的任何信用卡交易;
(b)假如任何由本行或他人擁有或操作用以處理信用卡交易的終端機、任何其他機器或批核系統因發生故障、缺陷、電力或其他失誤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導致不能使用信用卡;
(c)假如本行因任何以下原因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協議內的義務:電子、機械、系統、資料處理或資訊上的缺陷或無法運作、天災人禍、民事動亂、超出本行或本行的員工、代理或承包商所能合理控制範圍的事件或欺詐偽造;或
(d)假如客戶的信用卡或卡內的晶片、電路或裝置所儲存的資料有所損壞,損失,或無法被取回。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不論任何情況,對任何由於信用卡或其他裝置的任何使用、誤用或故障而直接或間接產生或由於任何其他原因產生的間接、相應或其他種類的損失或損害,本行、星展銀行集團、聯營商戶或商戶概不負責。
本行將會負責任何直接由於任何終端機或其他用以處理信用卡交易的系統失誤,而錯誤地從客戶信用卡戶口徵收的款項(及任何利息),惟假如有關失誤是明顯的或已籍訊息或通告顯示而客戶理應能夠得悉該項失誤,則屬例外。
對於客戶使用信用卡從任何商戶購買的商品或服務有任何缺陷、缺漏或問題,以及任何商戶所給予客戶的任何優惠、折扣或推廣計劃,本行概不負責。本行對任何該等商品或服務的質素或表現不作任何陳述。客戶須直接與有關商戶、金融機構或其他人士解決任何針對該等商品及服務或涉及任何優惠、折扣或推廣計劃的投訴。即使任何該等商品或服務無交付、無履行或有缺陷,客戶都必須償還信用卡戶口結單上所列出的全數款項。客戶對任何商戶、金融機構或其他人士提出的索償並不構成客戶對本行有抵銷或反索償權利。只在本行收到有關商戶、金融機構或其他人士妥為開出及簽署的退款單據退還款項或調整價格(視乎情況而定)時,本行才會將退款或價格調整金額貸記入信用卡戶口內。
如客戶持有宏康保信用卡或聯屬宏利卡,若客戶根據有關保單提出索償時遇到任何問題,本行概不負責。客戶應直接與宏利解決任何該等問題。即使客戶與宏利之間有任何索償爭議,客戶都必須償還信用卡戶口結單上所列出的全數款項。本行只在收訖宏利發出的書面通知後,才會將任何索償調整金額貸記入信用卡戶口內。
任何存於本行有關經客戶授權進行(不論是否有客戶簽名)及/ 或以私人密碼/ 電話私人密碼核實的信用卡交易記錄,將決定性地證明該交易的準確性與真實性,客戶也將絕對地受其約束。本行將以港幣為單位將所有信用卡交易及客戶應繳付的收費、費用、利息及/ 或其他款項記入信用卡戶口內。本行會每月(或按本行不時決定的其他相隔期間)發予客戶一張結單,列出(其中包括)記入信用卡戶口內的款項及到期繳款日。若自對上一期結單後沒有任何交易及沒有到期應繳款項或有結存,本行將不會發出結單。客戶可聯絡客戶服務熱線,查詢信用卡戶口結欠/ 結存。
客戶同意核對從本行收到的每張信用卡戶口結單,倘認為有任何錯誤或遺漏,須在提供該結單後60天內通知本行,無論是以親手遞送方式、郵寄方式或任何其他在第14.1條內提及的安排。該60天屆滿後,在該等結單顯示的交易將被視為正確的、被接納的、具決定性的及對客戶有約束力,而客戶將被視為已放棄對該等交易提出異議或對本行採取任何補救措施的權利。
客戶同意,若於合理時間內未收到信用卡戶口定期結單,應立即通知本行。即使客戶基於任何原因而沒有收到任何月份的信用卡戶口結單,客戶對本行所負責任亦不受影響。
所有付予本行的款項,只有在收妥後方可作實。本行會首先將所收到的付款用以償還任何已入賬的收費、費用及利息,然後償還結單結欠(扣除已入賬的收費、費用及利息)的1%(統稱「最低付款額」)。任何超出最低付款額的款項會按以下次序用以償還尚餘的結單結欠:(i)「輕鬆分期付款」計劃或Flexi Shopping分期計劃(視乎情況而定)及「信用卡分期貸款」(即「迅用錢」);(ii)現金透支;(iii)零售簽賬;及(iv)「現金轉戶」,由最高至最低利率順序償還。任何超出結單結欠的款項會用以償還已產生但未入賬的收費、費用及利息(如有),然後支付在該結單日期後產生的新交易的款項,由最高至最低利率順序償還。本行可全權酌情決定更改以上次序,將所收到的任何付款用以償還應向本行償還的任何債項。
本行可不時通知客戶有關對本使用條款及細則及/ 或收費表的修訂(包括信用卡持有人及/ 或信用卡戶口的適用信用額、繳費條款、利息率、手續費、年費及其他收費,一如收費表內所載)。該等修訂於本行指定的日期生效,並對客戶具約束力,亦適用於信用卡戶口上的所有欠款。本行會就關於應繳收費的更改,及增加客戶的責任或義務的修改給予至少60天通知。客戶若於任何修改的生效日期後保存或繼續使用信用卡,即表示客戶接受此等修改。若客戶不接受所建議的任何修改,則信用卡及信用卡戶口須按第5.2條的規定於有關修改的生效日期之前終止。
本行依循當時有效的星展銀行集團資料政策通告。該政策副本已經於客戶申請信用卡時向客戶提供。該政策已獲客戶接納並成為本協議的一部分。客戶可致電客戶服務熱線或向本行的分行索取或在本行網站(www.dbs.com/hk)下載額外的政策副本。
經客戶同意後,客戶的資料將不時被本行用作星展銀行集團、聯營商戶、商戶及其聯營公司或經謹慎選擇的第三者的產品和特別推廣的直接市場推廣及/或宣傳用途。若客戶不欲資料作此等用途或希望撤回已給予本行有關此等用途的任何同意,客戶應郵寄書面通知至香港郵政總局信箱400號星展銀行或本行不時通知客戶的其他地址並註明「拒收推廣訊息」。
本行可不時就處理及維持信用卡及信用卡戶口的事宜,向有關聯營商戶提供客戶的資料。聯營商戶須完全負責根據其政策及慣例以及適用的法律監管規定而使用該等個人資料。
本行有權在任何時候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合併或綜合客戶在本行任何戶口的任何結存餘款(不論該結存餘款到期與否),以結清客戶信用卡戶口的任何結欠及將任何結存餘款用以扺銷任何結欠,而不論該戶口設在何處,也不論該戶口是個人或是聯名的。
假如任何由本行所處理的合併、綜合及抵銷有涉及外幣,本行將以當時的兌換率進行兌換,但不會為任何因此所造成的損失負責。
給予客戶的任何信用卡、信用卡戶口結單、通知或通訊可採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如以書面方式,可以預付郵費的平郵、親手遞送、速遞、掛號郵件、傳真、短訊服務(SMS)、電子郵件、電子平台或其他電子途徑發送至客戶的最後所知地址、號碼或電郵地址或客戶以書面或本行認為適當的其他電子方式通知本行的其他地址、號碼或電郵地址或在本行網站登載通告,並在下列情況視作已給予、作出或收到:
(a) 若以預付郵費的平郵寄至香港境內,則在寄出後2個曆日(即使可能因無法派遞而經郵局退回);
(b) 若以預付郵費的平郵寄至香港境外,則在寄出後7個曆日(即使可能因無法派遞 而經郵局退回);
(c) 若以親手遞送,則於有關地址留下時;
(d) 若以速遞或掛號郵件,則在派遞或嘗試派遞當日(即使最終無法派遞或因無法派 遞而退回);
(e) 若以傳真,則在傳送報告列明已成功發訊時;
(f) 若以短訊服務(SMS)或電子郵件,則在本行的電子發訊系統發訊時(即使未成功送達);
(g) 若以電子平台或其他電子方式,則在本行發訊後24小時(即使未成功送達);及
(h) 若在本行網站登載通告,則在登載時。
若任何給予客戶的通訊退回本行或本行獲通知任何特定通訊方式不再有效,在適用法律的規限下,本行可全權酌情決定在客戶更新相關聯絡資料前不再使用該通訊方式。尤其是,本行如收到任何從客戶的地址退回的郵件,將可能不再郵寄信用卡、信用卡戶口結單、通知或通訊至該地址。
任何由本行發給主要持卡人的附屬卡、貴賓卡及/或聯屬宏利卡、信用卡戶口結單、與操作附屬卡、貴賓卡及/或聯屬宏利卡有關及/或引伸的往來函件及/或資料、通知書或本協議的修改將被視為於同一時間發給附屬持卡人、貴賓卡持卡人、聯屬持卡人及監護人及已被收到。附屬持卡人、貴賓卡持卡人、聯屬持卡人及監護人將被視為同意本行將其載於以上任何通訊的個人或其他資料披露及提供予主要持卡人。另一方面,附屬持卡人、貴賓卡持卡人、聯屬持卡人及監護人亦有權就他/她對附屬卡、貴賓卡及/或聯屬宏利卡的使用而要求查閱有關信用卡戶口的資料,而主要持卡人將被視為同意本行將該等資料披露及提供予附屬持卡人、貴賓卡持卡人、聯屬持卡人及/或監護人。
客戶有責任確保客戶通知本行有關客戶的地址及其他聯絡資料在任何時間均為正確及有效。若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地址、受僱詳情、永久住址或電話號碼)有任何變更,或客戶就信用卡戶口償還任何債項或支付任何已到期應付款項方面有任何困難,客戶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
若客戶在到期繳款日之前向本行報告一項未經授權的交易或受爭議保險索償,客戶可在調查期間暫緩支付受爭議的款項。若本行的調查斷定客戶有關未經授權交易的報告是正確,或宏利向本行發出書面通知,確認有關的受爭議保險索償,則該項交易將從結單刪除,否則本行可重新徵收整段期間(包括調查期間)的適用利息及/或財務費用。
任何透過信用卡訂立的分期貸款須受適用條款及細則(以不時經修訂的版本為準)約束。客戶可於申請該分期貸款時向有關商戶索取或在本行網站(www.dbs.com/hk)下載該條款及細則。就任何分期貸款而言,若分期貸款的條款及細則與本協議的任何條文有歧異之處,應以前者為準。
客戶可以使用客戶的信用卡(貴賓卡及聯屬宏利卡除外)透過客戶的銀行賬戶進行銀行交易。該等銀行交易均須受不時規管客戶銀行賬戶的有關條款及細則所約束。任何關於銀行交易的記錄(若無明顯錯誤)均對客戶屬確認性及具約束力,並且有關記錄只會在相關銀行賬戶結單上顯示。附屬持卡人不可使用附屬卡進行銀行交易,除非附屬持卡人的有關銀行戶口可以其單獨簽署運作。
本行可以全權聘用收債代理人及/或律師,以收取客戶根據本協議欠下的任何款項或執行本行根據本協議對客戶的任何權利。客戶須於接到通知後向本行賠償因此而招致的所有合理收債費用和收債開支。因聘用收債代理人而可向客戶追討的收債費用總額在正常情況下應不超逾客戶所欠本行的款項的三成。為免產生疑問,上述的三成上限不適用於本行因聘用律師而招致的費用和開支。
(a) 客戶可向本行發出指示,而本行可接受透過以下途徑發出的任何指示:(i) 親身或透過郵寄、速遞、電子郵件、電子平台或其他電子方式或傳真方式交付 的書面指示及,如客戶曾向本行提供簽署樣式,則附有與提供予本行的簽署樣式極為相似的簽署的書面指示; (ii)通過電話或親身在本行發出的口頭指示; (iii) 使用本行不時提供的網上理財服務或通過互聯網以電子方式發出的指示;或 (iv)透過本行不時訂明的任何其他途徑(包括電子途徑)發出的指示。
(b) 所有按本行所理解及執行的指示均對客戶有約束力,不論指示是由客戶或任何自 稱是客戶的其他人士發出。任何依據或基於指示而進行的交易均對客戶有約束 力,不論是否由客戶進行或是否獲客戶授權、知悉或同意。
(c) 本行沒有責任評估任何指示是否經審慎考慮而作出或其他方面的事宜,也沒有責任確 定任何指示的真確性或核實發出或看來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授權。
(d) 本行有權根據其業務常規及慣常程序行事,並只在其認為實際可行和合理的範圍內才接受指示。
(e) 本行有權隨時酌情決定拒絕執行任何指示。本行在此情況下無須給予理由,也無須為拒絕執行任何指示而承擔任何責任。
(f) 在不損害本行可拒絕執行任何指示的權利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若本行認為指示存在錯誤、含糊或矛盾,本行有權拒絕執行任何指示直至有關事宜得到釐清,或按其理解執 行指示,以及若任何指示與本行須遵守的任何適用法律不一致,本行可拒絕按有關指示行事,而在此情況下,本行對客戶因此產生或蒙受的任何損失不需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g) 若本行認為任何指示或其他情況可能會(直接或間接)使到或導致本行蒙受損失或招 致支出或損害本行的權利或權益或損害本行的信譽、聲譽或地位,本行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示、暫停信用卡戶口的運作,而無須通知客戶及給予理由,及有權要求客戶 或任何第三者作出彌償後,才准許繼續操作信用卡戶口或執行有關指示,而在此情況下,本行對客戶因此產生或蒙受的任何損失不需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h) 本行可設定收取指示的截止時間(詳情可向本行索取),以便本行可在同日處理指 示。若本行在截止時間後或本行一般不營業的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收到指示, 有關指示將於下一個本行營業日處理。如需本行在某限期前按指示行事,客戶必須 確保在截止時間前發出指示,或如沒有限期,則須確保有合理時間讓本行處理指示及 與任何有關第三者聯繫。若客戶未有按照截止時間行事或本行未能在限期前合理時 間內收到指示,本行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i) 客戶同意,若本行已作出合理努力,但在合理情況下仍無法完全及適時地履行或完 成任何指示,本行沒有義務或責任執行有關指示。本行有權部分履行任何指示而無須 事先通知客戶或經客戶確認。
(j) 客戶確認、接受及同意 (i) 任何電話指示,或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發出的 指示,或透過本行不時批淮的其他通訊途徑或裝置發出的指示(「遙距指示」)並非保密的通訊途徑,並有可能由未經授權人士發出及/或涉及不誠實意圖; 及 (ii). 發出遙距指示會增加出現錯誤、誤解及/或矛盾的風險。客戶願意接受該等 風險,並同意受本行真誠據此理解及執行的交易所約束。
(k) 客戶確認、同意及/或承諾如下:
(i). 本行只要秉誠行事,便不須就任何遙距指示當中的錯誤或遺漏、延誤接收或執 行,或未能收到遙距指示而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ii). 對於客戶可能因本行按照遙距指示(包括並非客戶的人士發出的任何口頭 指示,或任何傳真指示而當中客戶的簽名可能是假冒的,或該指示是未經授 權的)行事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本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iii). 本行有權隨時以其絕對酌情權要求在執行遙距指示前先取得確認,或拒絕執行 任何遙距指示;
(iv). 如本行發出任何遙距指示的確認,客戶必須核對該確認的內容,如發現任何 錯誤、差異或未經授權的交易,客戶必須在收訖該確認後的實際可行範圍內 儘快但最遲必須在1個營業日內通知本行。除非客戶在上述期限內通知本行,或本行或本行員工有明顯錯誤、欺詐或疏忽,否則有關確認將被視作正確無誤及不可推翻的證據,證明該宗交易已獲授權;
(v). 任何本行員工就任何口頭指示作出的摘要,將是該指示的不可推翻及具約束力的證據,但本行沒有義務安排任何本行員工就任何指示作出任何摘要,而即使 未有作出該等摘要,亦不影響本行接受有關口頭指示;
(vi). 如客戶向本行發出任何遙距指示的任何書面確認,該書面確認必須清楚註明 「只屬確認-請勿重複」。如任何書面確認未有清楚地如此註明,本行對任何 後果(包括該指示被執行一次以上而引致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及
(vii). 客戶應確保任何傳真是發送至本行不時告知的本行的正確傳真號碼,如借貸 人未有確保此事,本行不對任何相關申索或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a)為確保服務質素,客戶同意本行可(但並無義務)對所有透過電話下達的指示及其他電話及口述指示進行錄音。所有該等錄音均屬本行擁有,並可作下達指示的決定性證據,及對客戶具約束力。客戶現同意本行進行該等錄音。
(b)本行可訂定保存上述錄音及任何文件的期限,並可能在該期限過後銷毀其正本。該正本可能會被複製成縮微膠卷或其他影像副本,而該等影像副本應被視為與正本具有同等真確性及效力。
客戶與任何商戶就分期或定期從客戶的信用卡戶口扣除客戶所欠該商戶的款項而作出的安排,僅屬客戶與有關商戶之間的安排。因此,若客戶希望修改或終止任何該等安排,客戶必須直接與有關商戶辦理,否則此等分期或其他定期付款須繼續從客戶的信用卡戶口扣除。假若信用卡及信用卡戶口已終止或客戶已向本行報稱信用卡已遺失、被竊或被用作未獲授權的用途上,由於本行未必能繼續從客戶的信用卡戶口扣除此等分期或其他定期付款,所以客戶應直接與有關商戶聯絡,為此等分期或其他定期付款另作安排。不論任何原因,若任何從客戶的信用卡戶口扣除此等分期或其他定期付款的安排不獲接納,又或無法從客戶的信用卡戶口扣除此等分期或其他定期付款,致令客戶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本行概不負責。
本行不執行協議權利或延後執行協議權利並不代表放棄權利,只有通過本行所發出的書面通知表明放棄權利才是有效的。
本行、聯營商戶及/ 或商戶有絕對權利就客戶的信用卡提供額外服務、優惠或計劃(包括但不限於迎新優惠、簽賬獎賞計劃)。這些額外服務、優惠或計劃將受其個別所定下的條款及細則所約束,客戶可於本行網站(www.dbs.com/hk)下載相關條款及細則。本行、聯營商戶及/ 或商戶有權隨時撤銷或更改該等額外服務、優惠或計劃。
本行可將本行或根據本協議及信用卡戶口的全部或任何權利轉讓予任何第三者(包括本行與任何組織合併或聯合)。本行亦可將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職責及義務轉移或轉委予本行選擇的第三者。此等轉讓、轉移或轉委權利可在未經通知客戶或未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行使,惟必須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及管轄機構的規定。
本協議乃客戶專有,客戶在本協議內的權利或義務均不可轉讓。本協議對客戶的每名繼承人、遺產代理人及合法地代表客戶的人士均具約束力。
任何一方終止本協議的任何部分將不影響任何一方現有或在該終止前已產生的權利或責任。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法律管轄並按香港法律解釋,各方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客戶同意受本行不時發出的稅務要求通知內所訂明有關報稅、預扣稅及相關要求的條款約束。此等條款是因提述而被納入本協議內,並構成當中的一部分。客戶可於本行的分行索取稅務要求通知,或在本行網站(www.dbs.com/hk)下載。
任何人士若非本協議的一方,不可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強制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文。
「控權人」及「小股東控權人」具有《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之下《銀行業( 風險承擔限度)規則》中對關連一方的風險承擔的條款所界定的意思;
「附屬公司」具有《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所界定的意思;及
「聯繫公司」就任何一方而言,指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方、被該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或與該方直接或間接受同一人控制的任何其他法律實體,而在本定義中,「控制」指(a)直接或間接擁有某一方50%或以上的有表決權股本;或(b)有權行使或控制行使某一方50%或以上的表決權;或(c)某一方能夠(不論直接或間接及不論藉著擁有股本、享有表決權、合約或其他方式)對另一方的管理及政策作出指令或控制另一方的董事會或同等組織的組成。
若本協議的中英文版本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或抵觸,概以英文本為準。
本通知列出關於預扣稅、報稅及相關要求的條款,此等條款對星展銀行(香港) 有限公司及星展銀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合稱「本行」)的客戶及向本行申請使用銀行或金融服務及設施的人士(在本通知內稱為「閣下」)適用及具約束力。本通知內的條款亦構成戶口條款及細則及/或閣下與本行簽立的協議或安排的一部分。
就本通知而言,「星展集團」指星展銀行有限公司及其分行、控股公司、代表辦事處、附屬公司及聯屬機構(包括該等附屬公司或聯屬機構的分行或辦事處)。
在本通知中,「合規要求」指根據下列各項對任何星展集團成員施加的義務:
a.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例如《稅務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包括涉及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規定);
b.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例如由稅務局作出或發出的指引或指導, 包括涉及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指引或指導);
c. 本行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閣下同意並授權本行、其職員及任何其他因工作、能力或職權範圍而可接觸到本行內有關閣下個人及戶口資料的紀錄、登記冊或任何通訊或材料(「個人資料」)的人士,根據任何適用的合規要求,向以下機構披露任何該等個人資料:
(a) 本行任何分行、代表辦事處、關聯公司、附屬公司,或本行任何其他辦事處,不論是位於何處及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及
(b) 任何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包括任何結算及交收機構,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
閣下承諾及同意,就按照任何合規要求所需作出的披露,向閣下任何相聯者(包括閣下法律及衡平法上的擁有人和付款的收款人)索取此項同意及授權。
閣下將盡速以書面通知本行下述任何變動:
(a) 閣下的資料、狀況、身分,包括任何有關公民身分、居所、稅務上的常駐國家、紀錄上的地址、電話或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的變更;及
(b) (如適用)閣下的組織章程、股東、合夥人、董事或公司秘書,或閣下的業務性質。
閣下將對本行為遵守任何合規要求而作出的任何查詢予以充分合作,包括盡速提供所有必需的相關資料、詳情及/或文件,以便本行遵從該等要求。
本行應向閣下支付的任何款項須受所有適用法律和法規約束,包括合規要求及相關結算及交收機構訂明的規則、任何預扣稅要求、外匯限制或管制。閣下同意及確認,本行可依據上文履行或安排履行下述事宜:代扣任何應付予閣下的款項、將任何該等款項存入雜項或其他戶口及/或保留該等款項以待釐定上述預扣稅要求、外匯限制或管制的適用性,且毋需通知閣下或負上任何責任。對於因上述代扣、保留或存入款項而可能導致的任何推算稅前收益(gross up)或虧損情況,本行概不負責。
閣下同意,假如閣下未能遵從本通知內任何要求,本行有權隨時凍結任何交易、轉移任何安排,或終止閣下所有或任何戶口或與本行訂立的協議或安排, 且毋需給予任何理由或通知。
若本文所列條款與戶口條款及細則及/或閣下與本行訂立的協議或安排內任何其他條款不一致時,只要涉及本行對合規要求的遵守,均須以本文所列條款為準。
二○一七年一月
本通告列載DBS Bank Ltd1及其所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的直接及間接附屬公司(但星展唯高達香港有限公司2則除外)(各稱「本公司」)的資料政策。為免產生疑問,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3亦包括在內。本通告的條文構成資料當事人所持有的本公司帳戶的條款及細則及 / 或資料當事人與本公司訂立的協議或安排的一部分。如有任何歧義,概以本通告的條文為準。
就本通告的目的而言,「星展集團」指DBS Bank Ltd及其分行、控股公司、代表辦事處、附屬公司及聯屬機構(包括該等附屬公司或聯屬機構的分行或辦事處)。
本通告內對「資料當事人」的提述指本公司客戶及向本公司提供資料(包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所界定的個人資料)的其他類型人士,包括但不限於銀行 / 金融服務及授信申請人、基於對本公司負有的責任而出任擔保人及提供抵押、擔保或任何形式的支持的人士、股東、董事、公司職員及經理、獨資經營者、合夥人、供應商、承包商、服務供應商及其他合約對手。
a. 資料當事人在各項事情上如開立或延續帳戶、設立或延續銀行授信、要求提供銀行或其他金融服務,或向本公司及資料當事人提供資源或服務時,需要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
b. 若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可能導致本公司無法開立或延續帳戶、設立或延續銀行授信、提供銀行或其他金融服務,或接納或延續資源或服務供應。
c. 在本公司與資料當事人延續正常業務往來期間,例如當資料當事人簽發支票、存款、發出指示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作爲本公司所提供服務一部分的交易時,本公司亦會收集資料當事人的資料。本公司亦會向第三方(包括資料當事人因本公司產品及服務的推廣以及申請本公司產品及服務而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收集與資料當事人有關的資料(包括從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接收個人資料)。
d.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的用途將視乎其與本公司的關係性質而有所不同;大致而言,可包括下列任何或所有用途:
i. 考慮、評估及處理銀行及 / 或其他金融服務及授信的申請;
ii. 由本公司或向本公司或資料當事人提供的服務及借貸授信的運作;
iii. 提供信用查詢備考書(狀況查詢);
iv. 進行信貸及其他狀況審查;
v. 協助其他在香港獲核准加入多家個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模式的信貸提供者(以下簡稱「信貸提供者」)進行信用檢查及追討欠債;
vi. 確保資料當事人的信用維持良好;
vii. 研發及 / 或設計供資料當事人使用的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i.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項目(詳情請參閱以下(j)段);
ix. 執行內部監控措施,包括確定本公司與資料當事人相互間的債務;
x. 履行財資管理職能;
xi. 根據資料當事人所持有的本公司帳戶的條款及細則提供投資管理、交易及顧問、託管及其他服務;
xii. 執行資料當事人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及為資料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抵押品的人士追收欠款;
xiii. 為資料當事人或非資料當事人作營運用途、信貸評估、信貸評分模式或統計分析(包括在前述各情況下,作行為分析及評估與星展集團的整體關係,當中包括將資料用於遵守星展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星展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規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v. 遵守根據下列各項而適用於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或期望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應遵守的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1.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例如《稅務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包括涉及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規定);
2.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例如由稅務局作出或發出的指引或指導,包括涉及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指引或指導);及
3. 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xv. 讓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可評估、訂立及處理涉及有關該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xvi. 本公司在提供特定服務或授信時特別設立的用途。有關程序包括配對程序(如該條例所界定,但大致包括比較資料當事人的兩組或更多資料,以決定採取不符合資料當事人利益的行動,例如否決申請);及
xvii. 一切與上述有聯繫、有附帶性及有關的用途,包括尋求專業意見。
本公司僅於上述用途上合理地需要或適用法律規定的期間保存有關資料。這包括在處理與以上任何用途有關的查詢而合理地需要的期間內保存有關資料。
e. 本公司對其所持的資料當事人資料將會保密,(但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於本公司處理和/或使用資料當事人資料,僅在獲得資料當事人的單獨同意的情況下) ,本公司可以因(d)段所列的用途而把有關資料提供予下列人士(不論是否在香港境內):
i. 任何星展集團成員、代理人、承包商,或向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提供與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業務運作上有關的行政、電訊、電腦、支付、債務追收或證券結算、資料處理或其他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或其附屬公司、控股公司或關連公司);
ii. 曾向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明示或默示地承諾將有關資料保密的任何其他人士;
iii. 任何認可機構(定義見《銀行業條例》)或於另一司法管轄區與資料當事人進行或擬進行交易的其他類似性質的認可或受規管實體;
iv. 向支票開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副本(當中可能載有支票收款人的資料)的付款銀行;
v. 資料當事人因申請本公司的銀行及 / 或其他金融產品及服務而選擇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vi.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包括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使用的任何中央資料庫之經營者),而在資料當事人拖欠款項的情況下,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vii. 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根據對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具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及為符合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與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viii. 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承讓人;及
2.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客戶年資奬賞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4. 本公司及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的聯營品牌合作夥伴(該等聯營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稱列於相關服務與產品(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申請表格內);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6. 獲本公司聘用作(d)(viii)段所列用途的外聘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專業顧問、寄件服務公司、電訊公司、電話推廣及直銷服務代理、電話服務中心、數據處理公司、資訊科技公司及市場調查公司)。
該等資料可能被轉移至香港境外。若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於本公司處理和/或使用資料當事人資料,本公司將徵求資料當事人針對該等跨境傳輸活動的單獨同意。
f. 若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於本公司處理和/或使用資料當事人資料,本公司將在和第三方共享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前,告知資料當事人接收方的姓名和聯繫方式、處理和提供資料當事人個人資料的目的和方式,以及將要提供和分享個人資料的種類,並徵求資料當事人對共享其個人資料的單獨同意。前述的個人資料接收方將僅為實現本通知下規定的具體目的所需的範圍內使用個人資料,並在實現目的所需的最短時間內保存個人資料,或(若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於本公司處理和/或使用資料當事人資料)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要求。
g. 就以上(d)(iv)段的目的而言,本公司可不時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及提取資料當事人的個人信貸資料,以檢討任何與信貸安排相關的下述事項:
i. 增加信貸額;
ii. 縮減信貸額(包括終止信貸或降低信貸額);或
iii. 與資料當事人制訂或實行債務安排計劃。
本公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資料當事人的個人信貸資料時,必須符合根據該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該守則」)及其他相關的監管規定。
h. 本公司不時就按揭收集或持有的所有資料當中,本公司可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關於資料當事人的按揭帳戶一般資料(包括其可能不時更新的任何資料)。
該等按揭帳戶一般資料指資料當事人的以下資料︰全名、就每宗按揭的身分(即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香港身份證或旅遊證件號碼、出生日期、地址、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號碼、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狀況(如生效、已結束、已撇帳)、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會使用由本公司提供的按揭帳戶一般資料統計個別資料當事人(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不時於信貸提供者持有的按揭宗數,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讓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該守則的規定所限)。
i. 本公司收集的部分資料可能構成個人信息保護法下的“敏感個人信息”,而只有在採取了嚴格的保護措施且在處理行為具備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本公司才會處理敏感個人信息。若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於本公司處理和/或使用資料當事人資料,該等敏感個人信息將在獲得資料當事人的單獨同意後才進行處理。
j. 在直銷推廣中使用資料
本公司擬把資料當事人的資料用於直銷推廣,而本公司爲該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i. 本公司或會將本公司不時持有的資料當事人姓名、聯絡資料、産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爲、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銷推廣;
ii.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産品及項目:
1. 財務、保險、卡(指可用作提取現金或支付貨品及服務費用的任何卡,包括信用卡、扣帳卡、自動櫃員機提款卡、Cashline卡及儲值卡)、銀行及相關服務與産品;
2. 獎賞、客戶年資獎賞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與産品;
3. 本公司的聯營品牌合作夥伴提供的服務及産品(該等聯營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稱列於相關服務與産品(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申請表格內);及
4. 爲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 上述服務、産品及項目或會由本公司及/或以下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1. 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
2.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客戶年資獎賞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4. 本公司及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的聯營品牌合作夥伴;及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iv. 除促銷上述服務、産品及項目之外,本公司亦擬將以上(j)(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j)(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用以促銷該等服務、産品及項目,而本公司爲此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v. 本公司如以上(j)(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可能會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産的回報。如本公司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産的回報,本公司會於以上(j)(iv)段所述徵求資料當事人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資料當事人。
如資料當事人不希望本公司如上所述將其資料用於或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銷推廣用途,資料當事人可隨時通知本公司以行使其拒絶直銷推廣的權利,此安排並不收取任何費用。(如選擇拒絶直銷推廣,請填妥並交回拒絶直銷推廣表格。該表格可在本公司網頁(www.dbs.com.hk)下載或於本公司任何分行索取。)
k. 使用本公司應用程式介面(「API」)向資料當事人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個人資料
本公司可根據資料當事人向本公司或資料當事人使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發出的指示,使用本公司的 API 向第三方服務供應商轉移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以作本公司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通知資料當事人的用途及/或資料當事人根據條例所同意的用途。
l. 根據及按照該條例及(若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於本公司處理和/或使用資料當事人資料)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條款及該守則的條款,任何資料當事人有權:
i.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其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本公司更正有關其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明本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並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及
iv. 就本公司已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個人信貸資料(包括關於按揭的資料)方面:
1. 要求獲告知會慣常地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的資料項目;
2. 要求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及更正資料要求;及
3. 於悉數清償欠款以終止帳戶時,指示本公司要求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從其資料庫中刪除與該已結束的帳戶有關的任何資料,惟是項指示必須於帳戶終止後五年內發出,且該帳戶在緊接帳戶終止之前五年內,並無超過60天的拖欠還款紀錄。
v. 若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於本公司處理和/或使用資料當事人資料:
1. 要求本公司刪除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2. 反對以某種特定方式使用資料當事人個人資料;
3. 要求對處理資料當事人個人資料的規則進行解釋說明;
4. 且滿足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要求的情況下,要求本公司將資料當事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個人資料轉移給資料當事人選擇的第三方;
5. 撤回對收集、處理或轉移資料當事人個人資料的同意(資料當事人應注意,資料當事人撤回同意可能導致本公司無法開設或繼續開戶或建立或繼續本公司的設施或提供的銀行服務);
6. 要求對自動化決策過程中產生的決策進行解釋,以及拒絕接受僅由自動化決策技術作出的決定。
m. 如戶口出現拖欠還款情況,除非拖欠金額在由出現拖欠日期起計60天屆滿前全數清還或撇帳(除了因破產令導致之外),否則由信貸資料機構所持有的帳戶還款資料可在該拖欠款項全數清還後繼續保留五年。帳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本公司最近一次向信貸資料機構提供帳戶資料之前不超過31天的期間)所支付的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超過60天的欠帳的日期(如有))。
n. 如資料當事人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戶口任何金額被撇帳,不論其帳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m)段)是否顯示有超過60天的欠帳,由信貸資料機構所持有的帳戶還款資料可在該拖欠款項全數清還後繼續保留五年,或由資料當事人獲解除破產令(其須提出證據將此事通知信貸資料機構)的日期起計保留五年(以較先出現的情況計算)。
o. 本公司考慮任何信貸申請或不時進行信貸審查時,可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取有關資料當事人的信貸報告或查閱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庫。假如資料當事人希望查閱該信貸報告,本公司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p. 本公司或前文(e)段所指從本公司取得有關資料的任何人士可在或可向其認為合適的國家處理、保存、轉移或披露資料當事人的資料。該等資料亦可根據該國當地的慣例和法律、規則和規例(包括任何政府措施和指令)而處理、保存、轉移或披露,該等資料可被轉移至保障程度可能較低的另一個地方。有關的境外機關或有權查閱該等資料。
資料可能會外包予香港境內外的代理人、承包商或服務供應商(包括星展集團的其他成員公司)及╱或由該等代理人、承包商或服務供應商處理。在委聘服務供應商時,本公司會確保其所委聘的服務供應商具有適當的業務資質及能力,並會要求服務供應商遵守本公司規定的安全標準。本公司可透過合約條款(包括私隱監管機構批准的任何有關條款)以及對服務供應商進行監督以實現上述目的。無論個人資料於何處傳輸,本公司均會採取一切合理必要措施,確保個人資料得到妥善保管。
q. 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r. 本通告並不限制資料當事人根據該條例及個人信息保護法下所享有的權利。
s. 根據該條例及(若個人信息保護法適用於本公司處理和/或使用資料當事人資料)個人信息保護法允許的情況下,資料當事人可要求查閱或更正資料,或索取資料以了解本公司的資料政策和慣例及所持有的資料種類。此等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99號
中環中心73樓
DBS Bank Ltd, Hong Kong Branch /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資料保護主任
傳真: 2536 4307
t. 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二○二三年七月
1 於星加坡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2 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3 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1. 獎賞計劃的適用性
DBS$ 獎賞計劃(「獎賞計劃」)只適用於持有由星展銀行(香港) 有限公司(「本行」,包括其承讓人及繼承人)發出的個人信用 卡(不包括 DBS PayLess VISA、DBS 商務卡及 COMPASS VISA)(「信用卡」)的主要持卡人(「持卡人」)。
2. 獎賞計劃下的獎賞選擇
2.1 於獎賞計劃下, 持卡人可選擇參與 DBS$ 現金回贈計劃或DBS$ 自選換領計劃,惟須視乎是否適用於有關信用卡類別而定。
2.2 視乎是否適用於有關信用卡類別,持卡人每年可透過遞交指定申請表更改其選擇的獎賞計劃一次,有關申請表可於本行網站go.dbs.com/hk-card-reward下載或致電本行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22908888索取。獎賞計劃選擇的任何更改須經本行批核,並於本行批准持卡人的更改申請後發出的信用卡賬戶結單的日期翌日起生效。若持卡人申請將其獎賞計劃選擇由DBS$自選換領計劃更改為DBS$現金回贈計劃,於更改生效日前所賺取的每一DBS$將兌換為HK$1現金回贈並自動存入信用卡賬戶內。
3. DBS$ 的累積
3.1 除下列第 3.2 條及3.4條條文另有註明外,持卡人每 HK$250 合資格簽賬(定義見下列第 3.3 條條文)可獲 DBS$1。於計算應得的 DBS$ 時,每項合資格簽賬的金額將計至最接近的整數, 小數位(如有)將不計算在內。
3.2 就DBS Black Card 而言,合資格簽賬達本行不時指定的金額可獲DBS$1。詳情請瀏覽載於本行網站go.dbs.com/hk-blackreward 的DBS Black Card DBS$ 兌換比率。
3.3 「合資格簽賬」包括所有已誌賬的零售交易及認購指定基金。就信用卡免息分期貸款及信用卡商戶免息分期付款計劃下的購物交易,當供款金額誌賬入信用卡賬戶時,持卡人可賺取 DBS$。為免產生疑問,以下類別的交易並不屬於合資格簽賬:現金透支及有關手續費/行政費、籌碼兌換、外幣兌換、財務費用、沖正簽賬、逾期費用、信用卡年費、「迅用錢」、結餘轉戶、「現金轉戶」、「Flexi Shopping 分期計劃 」、於香港以外的銷售點(就網上交易而言,指商戶的登記及/或結算所在地)所進行的港幣交易、繳付保費(不適用於宏利信用卡)、繳付稅項、繳費交易(透過「星展 iBanking 網上理財」、銀通櫃員機的「繳費易」 服務、手機應用程式的「繳款及轉賬」功能或其他不時由本行指定的方法進行的交易)、轉賬交易(透過手機應用程式的「繳款及轉賬」功能或其他不時由本行指定的方法進行的交易)、已被取消、正在進行索償、退貨及/或退款的簽賬或本行不時指定的其他類別的簽賬。
3.4 如合資格簽賬關於(a)透過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為八達通卡增值(包括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申請費及手續費)或本行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方法為八達通卡增值;(b)增值電子錢包(包括但不限於PayMe、微信支付及支付寶) ;及(c)透過包括但不限於PayMe、微信支付及支付寶(在本行不時指定的商戶除外) ,但Apple Pay、Google Pay及Samsung Pay除外的電子錢包進行的簽賬((a)、(b)及(c)統稱「電子錢包簽賬」 ) ,持卡人僅可就每個曆月首HK$5,000的電子錢包簽賬賺取DBS$。每個曆月超過HK$5,000的電子錢包簽賬不可賺取DBS$。
3.5 依據本行批核信用卡的月份(「信用卡批核月份」),持卡人累積所得的 DBS$ 有效期為每年信用卡批核月份完結時,惟以DBS Live Fresh Card、DBS Eminent Card、DBS 白金信用卡、DBS 金卡、DBS普通卡或 DBS Black Card 所賺取的DBS$ 不設有效日期。 DBS$ 於相關的有效日期(如適用)後將不可兌換。
4. DBS$ 的換領
4.1 DBS$ 現金回贈計劃
每期月結單所賺取的每 DBS$1 將於該期月結單的結單日自動兌換為 HK$1 現金回贈並於翌日存入信用卡賬戶內。回贈將顯示於有關月結單上並用以扣減該月結單的到期應付金額。為免產生疑問,該月結單的最低付款額將以扣減回贈後的到期應付金額計算。
4.2 DBS$ 自選換領計劃
(a) 於 DBS$ 自選換領計劃下,持卡人可:
(i) 透過本行不時指定的途徑,換領本行不時提供的「亞洲萬里通」里數、「鳳凰知音」里程積分或其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飛行獎勵計劃的飛行里數(統稱「飛行里數」)、服務、產品或其他項目(與飛行里數統稱「禮品」);或
(ii) 使用 DBS Card+ 的一扣即享功能以 DBS$1 相等於HK$1或本行不時指定的其他兌換率,對銷在商戶簽賬的應付金額。
(b) 可供換領的禮品或會因應不同途徑而有所不同。本行保留權利向持卡人收取換領禮品手續費。
(c) 本行保留權利在不作事先通知下,不時更改可供換領的禮品,並指定及修改換領禮品所需的 DBS$ 金額。
(d) 禮品須根據不時適用的 DBS$ 換領禮品條款及細則換領, 詳情請參閱 go.dbs.com/hk-cardtnc。
5. 持卡人不同信用卡賬戶所累積的獎賞不可合併使用。如信用卡賬戶設有附屬卡,經附屬卡完成的合資格簽賬將視為主卡賬戶的合資格簽賬以計算應得的 DBS$。
6. 所有獎賞計劃下的獎賞(包括但不限於 DBS$ 或現金回贈)均不可轉讓或兌換現金。
7. 若信用卡賬戶結束或信用卡賬戶的結餘被轉賬至另一賬戶(包括但不限於遺失信用卡時),該信用卡賬戶所累積的 DBS$ 或現金回贈將會作廢。
8. 本行保留權利只將獎賞計劃下的獎賞提供予本行全權酌情決定在所有時候及在獎賞存入信用卡賬戶時信用卡賬戶狀況良好、仍然有效及無欠繳的持卡人,否則本行可無須通知而終止持卡人的獎賞計 劃。
9. 任何人士如有欺詐及/或濫用獎賞計劃(由本行全權酌情決定), 本行將撤回其參加獎賞計劃的資格及/或取消其於本行開立的全部或部分戶口。
10. 本行保留權利在不作事先通知下,直接於持卡人在本行開立的任何戶口扣除持卡人不恰當地獲得的任何獎賞。若持卡人不恰當地獲得任何 DBS$,並已經使用有關 DBS$,本行保留權利在不作事先通知下在持卡人的信用卡賬戶 (a) 就 DBS$ 自選換領計劃而言,扣除已換領項目的相等市值或其適當部分,或 (b) 就 DBS$ 現金回贈計劃或使用一扣即享而言,以 HK$1 兌換為 DBS$1 的比率扣除持卡人不恰當地獲得的 DBS$ 的價值。本行同時保留權利在該情況下採取法律行動以追討任何未償付金額。
11. 本行保留權利在給予通知後修訂本條款及細則及/或獎賞計劃的 內容或終止獎賞計劃。如有任何爭議,本行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並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
12. 任何人士若非本條款及細則的一方,不可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 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
13. 如本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1. DBS$ 換領禮品只適用於在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本行」, 包括其承讓人及繼承人)提供的 DBS$ 獎賞計劃下選擇參與 DBS$ 自選換領計劃的主要持卡人(「持卡人」)。
2. 持卡人可憑指定金額的 DBS$ 或 DBS$ 及現金的組合,透過本行不時指定的途徑換領本行不時提供的「亞洲萬里通」里數、「鳳凰知音」里程積分或其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飛行獎勵計劃的飛行里數(統稱「飛行里數」)、服務、產品或其他項目(與飛行里數統稱「禮品」),惟某些禮品只適用於特選信用卡類別。各項禮品的供應視乎存貨量而定。
3. 禮品或須根據適用於禮品的指定條款及細則換領及使用。
4. 持卡人必須為有關飛行獎勵計劃的會員,方可換領飛行里數。持卡人可透過相關飛行獎勵計劃營運機構的網站登記成為其會員。
5. 持卡人必須提供其有關飛行獎勵計劃的會員號碼,方可換領飛行 里數。每次換領必須為 1,000 飛行里數或其倍數,而本行將收取其不時指定的手續費。有關手續費詳情,請參閱 go.dbs.com/hk- card-mileage。已換領的飛行里數須根據有關飛行獎勵計劃營運機構的規則及規例(可予不時修訂或補充)使用。
6. 換領申請須視乎信用卡賬戶是否有足夠的 DBS$ 及/或可用信用額進行換領,並須獲本行及有關飛行獎勵計劃營運機構(就換領飛行里數而言)批核。換領所需的 DBS$ 金額、現金金額(如適用)、手續費及任何其他有關費用(如適用)將於換領申請獲批核後即時從持卡人的信用卡賬戶扣除。在一般情況下,換領申請約需 4 至 6 星期處理。
7. 若成功換領飛行里數,已換領的飛行里數將自動存入指定的飛行獎勵計劃會員賬戶。就換領現金券而言,本行將以平郵或掛號方式將現金券寄予持卡人或發出換領信予持卡人。就換領由供應商或物流公司提供送貨服務的項目而言,所換領的項目將送往持卡人所提供的收貨人地址。除上述指明外,本行將會郵寄換領信至持卡人於 本行紀錄內的通訊地址。換領須根據換領信的條款及細則進行。
8. 如持卡人遞交多於一次換領申請或持卡人於同一次申請中換領多於一個項目,而持卡人信用卡賬戶內的 DBS$ 結餘及/或可用信用額不足以換領全部項目,本行可全權酌情將 DBS$ 及/或可用信用額用於換領本行認為合適所決定的項目,並於持卡人的信用卡賬戶內扣除所需的 DBS$ 及現金金額(如適用)。
9. 所有換領申請一經遞交(不論以任何途徑遞交),均不能更改或 取消換領項目。
10. 若持卡人不論任何原因未能成功申請換領或無法使用已換領的飛行里數而招致任何損失,本行概不負責。
11. 本行並非禮品的供應商,故不會對產品及服務的質素負上任何責任。
12. 本行保留權利在給予通知後修訂本條款及細則。如有任何爭議, 本行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並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
13. 任何人士若非本條款及細則的一方,不可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 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
14. 如本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1. 獎賞計劃的適用性
COMPASS信用卡獎賞計劃(「獎賞計劃」)只適用於持有由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本行」,包括其承讓人及繼承人)發出的DBS COMPASS VISA(「信用卡」)的主要持卡人(「持卡人」)。
2. COMPASS Dollar 的累積
2.1. 於獎賞計劃下,持卡人每HK$250合資格簽賬(定義見下列第2 . 2 條條文) 可獲$1 COMPASS Dollar ;於計算應得的COMPASS Dollar時,每項合資格簽賬的金額將計至小數點後兩個位。
2.2.「合資格簽賬」包括所有已誌賬的零售交易及認購指定基金。 就信用卡免息分期貸款及信用卡商戶免息分期付款計劃下的購物交易,當供款金額誌賬入信用卡賬戶時,持卡人可賺取 COMPASS Dollar。為免產生疑問,以下類別的交易並不屬於合資格簽賬:現金透支及有關手續費/行政費、籌碼兌換、外幣兌換、財務費用、沖正簽賬、逾期費用、信用卡年費、「迅用錢」、結餘轉戶、「現金轉戶」、「Flexi Shopping 分期計劃 」、於香港以外的銷售點(就網上交易而言,指商戶的登記及/或結算所在地)所進行的港幣交易、繳付稅項、繳費交易(透過「星展 iBanking 網上理財」、銀通櫃員機的「繳費易」服務、手機應用程式的「繳款及轉賬」功能或其他不時由本行指定的方法進行的交易)、轉賬交易(透過手機應用程式的「繳款及轉賬」功能或其他不時由本行指定的方法進行的交易)、已被取消、正在進行索償、退貨及/或退款的簽賬或本行不時指定的其他類別的簽賬。
2.3. 持卡人不同信用卡賬戶所累積的COMPASS Dollar不可合併使用。如信用卡賬戶設有附屬卡,經附屬卡完成的合資格簽賬將視為主卡賬戶的合資格簽賬以計算應得的COMPASS Dollar。
3. COMPASS Dollar 的使用
3.1. 持卡人可:
(a) 透過本行不時指定的途徑,換領本行不時提供的「亞洲萬里通」里數或其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飛行獎勵計劃的飛行里數(統稱「飛行里數」)、服務、產品或其他項目(與飛行里數統稱「禮品」);或
(b) 使用 DBS Card+ 的一扣即享功能以 $1 COMPASS Dollar 相等於 HK$1 或本行不時指定的其他兌換率, 對銷在商戶簽賬的應付金額。
3.2 可供換領的禮品或會因應不同途徑而有所不同。本行保留權利向持卡人收取換領禮品手續費。
3.3 本行保留權利在不作事先通知下,不時更改可供換領的禮品, 並指定及修改換領禮品所需的 COMPASS Dollar 金額。
3.4 禮品須根據不時適用的 COMPASS Dollar 換領禮品條款及細則換領,詳情請參閱 go.dbs.com/hk-cardtnc。
4. 於獎賞計劃下的所有 COMPASS Dollar 均不可轉讓或兌換現金。
5. 若信用卡賬戶結束或信用卡賬戶的結餘被轉賬至另一賬戶(包括但不限於遺失信用卡時),該信用卡賬戶所累積的 COMPASS Dollar 將會作廢。
6. 本行保留權利只將獎賞計劃下的獎賞提供予本行全權酌情決定在 所有時候及在獎賞存入信用卡賬戶時信用卡賬戶狀況良好、仍然有效及無欠繳的持卡人,否則本行可無須通知而終止持卡人的獎賞 計劃。
7. 任何人士如有欺詐及/或濫用獎賞計劃(由本行全權酌情決定), 本行將撤回其參加獎賞計劃的資格及/或取消其於本行開立的全部或部份戶口。
8. 本行保留權利在不作事先通知下,直接於持卡人在本行開立的任何戶口扣除持卡人不恰當地獲得的任何獎賞。若持卡人不恰當地獲得任何 COMPASS Dollar,並已經使用有關 COMPASS Dollar,本行保留權利在不作事先通知下在持卡人的信用卡賬戶 (a) 就於商戶支付交易款項或使用一扣即享而言,以 HK$1 兌換為 $1 COMPASS Dollar 的比率扣除持卡人不恰當地獲得的COMPASS Dollar 的價值或 (b) 就換領項目而言,扣除已換領項目的相等市值或其適當部分。本行同時保留權利在該情況下採取法律行動以追討任何未償付金額。
9. 本行保留權利在給予通知後修訂本條款及細則及/或獎賞計劃的 內容或終止獎賞計劃。如有任何爭議,本行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並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
10. 任何人士若非本條款及細則的一方,不可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 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
11. 如本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1. COMPASS Dollar 換領禮品只適用於參與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本行」,包括其承讓人及繼承人)提供的 COMPASS 信用卡獎賞計劃下的主要持卡人(「持卡人」)。
2. 持卡人可憑指定金額的 COMPASS Dollar 或 COMPASS Dollar 及現金的組合,透過本行不時指定的途徑,換領本行不時提供的「亞洲萬里通」里數或其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飛行獎勵計劃的飛行里數(統稱「飛行里數」)、服務、產品或其他項目(與飛行里數統稱「禮品」),惟某些禮品只適用於特選信用卡類別。各項禮品的 供應視乎存貨量而定。
3. 禮品或須根據適用於禮品的指定條款及細則換領及使用。
4. 持卡人必須為有關飛行獎勵計劃的會員,方可換領飛行里數。持卡人可透過相關飛行獎勵計劃營運機構的網站登記成為其會員。
5. 持卡人必須提供其有關飛行獎勵計劃的會員號碼,方可換領飛行 里數。每次換領必須為 1,000 飛行里數或其倍數,而本行將收取其不時指定的手續費。有關手續費詳情,請參閱 go.dbs.com/hk- card-eshop。已換領的飛行里數須根據有關飛行獎勵計劃營運機構的規則及規例(可予不時修訂或補充)使用。
6. 換領申請須視乎信用卡賬戶是否有足夠的 COMPASS Dollar 及/ 或可用信用額進行換領,並須獲本行及有關飛行獎勵計劃營運機 構(就換領飛行里數而言)批核。換領所需的 COMPASS Dollar 金額、現金金額(如適用)、手續費及任何其他有關費用(如適用) 將於換領申請獲批核後即時從持卡人的信用卡賬戶扣除。在一般 情況下,換領申請約需 4 至 6 星期處理。
7. 若成功換領飛行里數,已換領的飛行里數將自動存入指定的飛行 獎勵計劃會員賬戶。就換領現金券而言,本行將以平郵或掛號方式將現金券寄予持卡人或發出換領信予持卡人。就換領由供應商或物流公司提供送貨服務的項目而言,所換領的項目將送往持卡人所提供的收貨人地址。除上述指明外,本行將會郵寄換領信至持卡人於本行紀錄內的通訊地址。換領須根據換領信的條款及細則進行。
8. 如持卡人遞交多於一次換領申請或持卡人於同一次申請中換領多於一個項目,而持卡人信用卡賬戶內的 COMPASS Dollar 結餘及/ 或可用信用額不足以換領全部項目,本行可全權酌情將 COMPASS Dollar 及/或可用信用額用於換領本行認為合適所決定的項目,並於持卡人的信用卡賬戶內扣除所需的 COMPASS Dollar 及現金金額(如適用)。
9. 所有換領申請一經遞交(不論以任何途徑遞交),均不能更改或 取消換領項目。
10. 若持卡人不論任何原因未能成功申請換領或無法使用已換領的飛行里數而招致任何損失,本行概不負責。
11. 本行並非禮品的供應商,故不會對產品及服務的質素負上任何責任。
12. 本行保留權利在給予通知後修訂本條款及細則。如有任何爭議, 本行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並對持卡人具有約束力。
13. 任何人士若非本條款及細則的一方,不可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 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
14. 如本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生效日期: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