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證明(須附有您的姓名)

住址證明(須附有您的姓名):


  1. 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公共服務賬單;
  2. 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流動電話、互聯網服務或收費電視月結單;
  3. 最近三個月內由政府部門或機構發出的函件;
  4. 最近三個月內由香港受規管金融機構發出的月結單;
  5. 最近三個月內由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成員國(包括中國内地)受規管銀行發出的銀行月結單;
  6. 本行職員到訪有關住宅地址的記錄;
  7. 客戶就本行寄往客戶提供的地址的函件所簽署的收訖確認;
  8. (如屬學生、家庭主婦或長者而他們未能提供附有其姓名的地址證明)申請人直系親屬發出的函件,確認申請人居於該香港、澳門或中國内地的地址並述明申請人與該直系親屬的關係,連同該直系親屬居於同一地址的證明;
  9. 由香港的長者或殘疾人士護理或住宿院舍發出的函件,而本行信納可用以確定申請人居住的地址;
  10. 由香港的大學或學院發出的函件,而本行信納可用以確定申請人居住的地址;
  11. 經稅務局加蓋釐印的香港租約;
  12. 現行有效並由相關領事館蓋章的香港家庭傭工僱傭合約(僱主姓名應與申請人護照內的簽證相符);
  13. 由香港僱主發出的函件連同受僱證明,而本行信納可用以確定申請人居住的地址;
  14. 由律師發出的購買物業證明,或確認物業所有權的法律文件;
  15. 由政府發出並附有照片及目前住址的駕駛執照或國民身份證。

注意 :

  • 本行並不接受以郵政信箱地址作為住宅地址。
  • 如該地址與住址不相同,亦須提交永久地址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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